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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优质外资项目专项资金奖励实施办法

2014年05月06日 13:43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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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转变增长方式,加快优化外资结构,实现我市利用外资量质齐升,推动我市利用外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市对外开放会议及《2008年宁波市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措施》(甬外经贸财〔2008〕27号)精神,使更多的优质外资项目落户我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奖励对象

  从2008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从“三外”扶持政策资金中安排400万元,用于优质外资项目的引进奖励。优质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目录中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的项目。包括符合我市主题功能区产业规划、带动性强的外资大项目,全球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等。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优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引进过程中的项目促进、重要客商接待、赴境外项目推进、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补助等。

  三、专项资金的奖励条件

  (一)外资大项目

  1.经批准总投资在2500万美元以上(落户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比例50%以上的项目落户地的责任单位。

  2.符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增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落户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的项目增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地的责任单位。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

  经批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落户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及江北区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外资比例50%以上,且符合宁波“十一五”重点产业规划的项目落户地的责任单位。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经批准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外资比例50%以上的项目落户地的责任单位。

  (四)世界500强及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

  凡新批准成立的地区总部,或由世界500强公司(以上年度财富杂志公布为依据)、行业龙头企业(由市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投资的,外资比例50%以上的项目落户地的责任单位。

  四、专项资金的奖励标准

  (一)凡符合大项目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

  1.新批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奖励4万元人民币;总投资3000-5000万美元,奖励6万元人民币;总投资5000万-1亿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增资额在500-10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增资幅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6万元人民币。

  (二)凡符合先进制造业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

  总投资在500-15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总投资1500-3000万美元,奖励6万元人民币;总投资3000万-1亿美元,奖励8万元人民币;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凡符合现代服务业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

  总投资在200-500万美元,奖励4万元人民币;总投资在500-1000万美元,奖励6万元人民币;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8万元人民币。

  (四)凡符合世界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奖励条件的外资项目

  引进一个世界500强项目,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个地区总部或行业龙头企业,奖励8万元人民币。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以最高项给予奖励。

  五、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划拨程序

  (一)项目信息报送:要求奖励的外资项目必须在正式提交项目审批申请前1个月已经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在谈项目信息。

  (二)项目单位申报:在企业合同、章程得到批准两年内且外方资金到位50%以后申报。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七月份与第二年一月份向市外经贸局提供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的《宁波市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表式附后)、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工商营业执照及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审核划拨: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拨款实施。专项奖励资金在项目合同、章程批准且外方资金到位50%后,按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五、附则

  (一)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如实上报有关项目资料和信息,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对未填报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不及时上报外资项目信息或未能按工作目标要求推进项目的单位,将视情取消其奖励资格或扣减奖励经费。优质外资项目引进后,三年内非正常原因撤资的项目,将从当年奖励资金中扣减。奖励经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宁波市外资大项目补助实施办法》甬外经贸资促〔2005〕6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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