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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4)

2014年05月06日 13:48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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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扩大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用本企业实现利润扩大投资,包括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用于在我市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剩余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不论外方投资者还是中方投资者,均给予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优惠。其中,被投资企业为技术先进型或出口型的,返还其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部税款;被投资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类型”企业的,返还当年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二、对剩余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生产性企业扩大投资,不论企业增资的来源,对其增资取得的收益,视同新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于增资部分能够单独核算盈亏的,自获利年度起,新增利润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对于增资部分不能单独核算的,自增资年度起,以增资前一年度实现利润为基数,对增长利润,按增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实行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新投资部分增长利润应免征的税款=(新增注册资本/增资后注册资本)×(本年度企业计税利润-增资前一年度计税利润)×本年度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

  三、对收购我市中小型企业的外商,可采取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享受我市规定的抵扣企业净资产价值的优惠政策,以降低外商的收购成本。可抵扣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项目为:

  1、企业改制前在册的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按改制前一年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医药费支出和本企业离退休职工人数及全市离退休职工余命期15年计算);

  2、企业改制前在册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的抚恤费;

  3、企业改制前列入编外的长病假、职业病、精神病患者、因公致残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确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工资,以企业改制前一年为基数,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

  4、企业改制前未列入成本费用和欠发的社会保险和职工工资;

  5、企业改制前在册和离退休职工未列入退休统筹项目的费用(按年人均900元和全市离退休职工平均余命期15年计算);

  6、企业富裕职工的安置费,以企业改制前一年在职职工人数的20%掌握,工资标准每人按上一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述扣除的费用项目在被收购企业应付款中备付,被收购企业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时,首先从该项应付款中支付,支付不足时再按有关规定列支。

  四、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和咨询公司,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一免二减”的优惠政策。

  五、申报办理返还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在办理返还手续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返还所得税审批表;

  3、原投资企业及被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副本;

  4、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验资报告;

  5、主管财政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六、企业收到返还税款的帐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未分配利润。

  2、中方投资者收到返还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资本公积。

  七、被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限达不到本通知规定经营年限的,已享受返还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应当补缴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款。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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