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66年间,即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开始前夕,侨汇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这一时期,侨汇既是国内近千万侨眷主要或次要的生活来源,也是国外广大华侨与祖国联系的一个重要桥梁,又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中外汇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不仅争取侨汇被认为是“文革”前中国侨务工作的一项重要
内容,而且侨汇工作还对中国侨务政策的演变产生了微妙而不容轻忽的影响。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此问题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本文对这一时期的侨汇工作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侨汇与中国侨务政策演变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
建国初期,由于敌对势力的封锁,中国的对外贸易十分艰难,国家用汇非常紧张。因此,侨汇在中国的外汇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政府把争取侨汇作为侨务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就采取了一些便利侨汇的措施,侨汇一度迅猛上升。1951年,全国侨汇收入已超出1949年的7倍以上。但1951年下半年后,土地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左”倾错误导致侨汇收入急剧下降。
在土地改革中,各地出现了以侨汇多少为标准来定阶级成分的现象和大量侵吞、积压、诈骗侨汇的事件。广东一些侨区在土改初期把一般地主列为恶霸,把小土地出租者甚至把兼有少量土地出租的工人、小贩等成分划为地主,甚至把一些有侨汇而没有一亩土地的侨眷划为地主。有的地区将侨眷作为人质要求他们写信向海外要钱;一些地区强迫侨眷以侨汇作为合作社资金,强迫侨眷将侨汇存入信用社或强迫侨眷认购公债、捐赠。南京市华兴村一归侨被划为地主,遭到吊打,所有侨汇都被充公。广东台山、开平两县甚至发生了逼死侨眷的现象,引起国内外华侨、侨眷的不满。[1]许多侨眷“怕因侨汇而被提升阶级成分,怕被斗争,怕被征收,因而纷纷写信给国外华侨不要寄钱回来或少寄,甚至有的侨眷接到侨汇后让侨信局将原款退回,不敢接受”。此种情况导致全国侨汇收入大幅度下降。据中国银行统计,广东省1951年9月的侨汇就比同年6月减少了三分之一。[2]江苏省1952年的侨汇收入仅70万元人民币,比1951年减少了44.4%。[3]
在全国侨区土改中出现的偏差,不但使侨眷减少了侨汇收入,造成了侨乡的不安定,也使国家减少了外汇收入。这种现象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了纠正错误,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951年12月,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向中央提出了《坚决纠正侨区土地改革中“左”的偏差》的报告。翌年,中共中央又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党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侨汇及华侨投资的报告》。这个报告要求各地必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不能侵犯侨汇”的指示,保障侨汇的所有权,以解除侨眷顾虑;正在土改的地区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以国内封建财产为限,不追至国外,侨汇不是封建剥削”等指示,对于侨眷中被划错成分、斗错、罚错者,均应根据中央历来指示予以纠正。
1953年,随着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正式公布,中国国内侨务工作的中心也转入配合党和政府全力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三大改造”。“动员归侨、侨眷和全国人民一道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争取侨汇和华侨投资,增加建设外汇资金”被列入过渡时期的国内侨务工作方针。
为了动员归侨、侨眷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积极争取侨汇,首先要做好团结他们的工作,而纠正土改中的“偏差”成为当务之急。1953年,中共华南分局召开第一次侨务工作会议,着重解决土改中遭到错误打击的侨眷的善后问题,中央特派中侨委副主任廖承志参与主持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华侨土地财产的补充办法》,重申土改中对归侨、侨眷实行适当优待的政策,规定对于遭到错误打击的侨眷“应无条件摘帽子,房子没收的要退还,追的侨汇应赔偿。”此办法被作为中央文件转发各地参照执行。
此后,福建省召开过一系列侨务工作会议,广东省亦召开过侨眷福利会议、侨眷生产会议等,制订了解决侨汇的一些具体措施,明确了侨汇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确定了国家对侨汇业长期利用的政策,并着手处理华侨土改中的遗留问题。[4]据统计,广东、福建两省改变华侨地主、富农成分的侨户占土改时被划为华侨地主、富农成分的95%以上,仅广东省提前改变侨户地主、富农成分的就有35000多户[5]。这样,侨眷和侨汇业的思想顾虑得到一定的解决,争取侨汇的积极性有所提高。但全国侨汇收入下降的趋势仍在继续,以1951年全国的侨汇基数为100,1952年为95.3,1953年为71.5,1954年为70。[6]
侨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又出现了大量干涉侨眷使用侨汇的严重问题。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和海外通信就有反革命嫌疑”,“侨眷收到侨汇就是和国外反革命分子有联系”;[7]有的单位对有国外联系的干部采取歧视和不信任的态度,有些农业社对依靠侨汇为生和劳动力弱、缺乏劳动习惯的侨眷有强迫劳动的现象和强迫侨眷、归侨投资捐献等。在“肃反”中,有关部门为了调查材料向侨眷查问侨汇来源,弄得有侨汇收入的侨眷惶惶不安。[8]在广东潮安等19个市县中,1955年就揭发出侵犯侨汇事件192宗。[9]
全国侨汇收入的持续下降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1955年2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重申侨汇是“中国外华侨的切身利益和广大侨眷的生活依靠,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同时侨汇对国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保护侨汇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长远的政策。”该命令规定: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10]
1956年的国内侨务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为了增加侨汇,应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方针”。同时,这次会议还针对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一些侨户口粮不足,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提出要“照顾侨眷生活习惯,解决侨眷、归侨的物资供应和粮食供应问题。”各地据此制订了相关措施,优先满足侨户的食油、口粮、肉食、棉布等的供应。与此同时,各地对侵犯侨汇的案件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广东省因侵犯侨汇而被判刑的就有数十人,其中有2人被判处死刑。[11]
国家坚决保护侨汇的政策得到了海内外华侨、侨眷的衷心拥护,全国侨汇收入重新上升。1955年全国侨汇收入在1954年的基础上有大幅度的提高。江苏省1955年的侨汇收入上升到173万元,比上年增加27.2%。[12]
二
1957年至1962年间,全国侨务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在反右派斗争和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中,各地出现了不少“左”的做法,归侨、侨眷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侨汇工作也因此受到影响。
1958年前后,全国各地再度出现了大量侵犯侨汇、占用华侨房屋、平调归侨、侨眷财产、强拆侨户的铁门铁窗、强迫侨户投资或捐献等事件。为了实现侨务工作的“大跃进”,有的地方在争取侨汇上对归侨、侨眷提出过高的目标,发生了类似摊派的现象。侨务部门无视归侨、侨眷的某些具体情况,过高地要求他们在劳动上“跃进争先”,强求那些没有劳动习惯的侨眷,在一年内达到中等劳动力的水平,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3]有些地区强迫归侨、侨眷献售黄金,有的甚至设立“总路线训练班”集中归侨、侨眷“训练”,直至他们拿出黄金为止。一些地方的银行部门在解付侨汇时,普遍硬性搭配定期储蓄存单,要侨汇户放“存款卫星”,存款年限个别达100年;人民银行则强迫他们投资、捐献,有的地区还派人到香港、澳门等地去劝募,有的采取层层控制指标硬性分配任务,队与队之间比赛“放卫星”,“插红旗、拔白旗”等做法。[14]同时由于全国大办食堂,粮食供应紧张,侨眷有侨汇也买不到生活资料,争取侨汇的积极性大大降低。1959年1至4 月份,全国侨汇收入仅2555万美圆,较上年同期下降42.4%,仅完成全年计划的26.9%。[15]江苏省上半年侨汇收入较1957年同期下降了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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