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CL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发展华文教育事业,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募捐。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境内外开展与华文教育相关的项目,如教材开发、教师培训、华裔青少年夏令营活动等;
(二)资助境内外华文教育公益宣传活动;
(三)经理事会许可的其它华文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
(四)在本人所从事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愿意推动华文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具有奉献精神,对基金会工作尽职尽责;
(六)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调换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民政部备案。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