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模仿秀不侵权
黄宏:如果“山寨文化”不是100%的复制呢?如果里面有50%的是复制,另外还有50%的自创呢?
赵维绥:这个很难界定。比如说学你黄宏的小品,他也不是说剽窃你,就是找一帮农民工,在这里自娱自乐,当然不算侵权;但如果通过报纸、电视传播,那从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违法的。
黄宏:电视台的模仿秀呢?赵维绥:电视台的模仿秀是有组织的,不侵权。比如老毕组织人到星光大道去“集体忽悠”,这是给有才能的群众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展示平台,把他们从“山寨”引导过来。
“山寨”不能简单禁止
宋春丽:赵部长,官方现在到底有没有开始关注“山寨”?你们怎么看待“山寨”的?
赵维绥:积极关注啊。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文化现象,不关注也不行。我认为“山寨”通过传播恶搞,是不尊重原作者的,是侵权的。
宋春丽:“山寨文化”要生存,就是要借助别人的肩膀去生存。“山寨文化”通过互联网传播,再像过去那样简单的禁止,是绝对做不到的。
赵维绥:我同意,无法简单禁止。拿北京说,这么多有才艺的北漂,北京这边禁止了,还可以到其他地方去。因此对于涉嫌侵权的“山寨”要打击,对于“山寨文化”现象及其创作者,还是要给予积极引导。
声乐表演暂无保护
宋祖英:“山寨文化”是新近才出现的,现行的法律条文可以追究“山寨”侵权吗?
赵维绥:在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现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这些法律追究“山寨”的侵权责任。
宋祖英:著作权主要保护著作人的权利,对于表演者呢?
赵维绥:目前在保护表演者方面确实存在一个空白点。比如唱歌,我认为音乐家的声乐也是一种艺术再创作,但现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表演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宋祖英:可不可能在现有法律中拎出一个条款追究恶搞者的责任呢?
赵维绥:确实,我们也正在研究,从知识产权法里提出一些法规来做一个条例,对表演者的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的保护。(采写:郭鲲,摄影:范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