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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根据闽政办[1997]135号和闽政[1997]46号文件精神,华侨经济开发区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华侨经济开发区属省级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2)开发区管委会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门经济管理权限:
   1)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权限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或转报。
   2)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的、能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总投资 
     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省计委(基建项目)、省经贸委
    (科技项目)、省外经贸委和地市有关部门备案。
   3)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批各类立项后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地市政府建设规划部门
     备案。
   4)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权限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和批准,并
     报地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5)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需对区内土地办理用地审批的,直接报请地市政府审批或转报。
   6)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

(3)对开发区实行优惠措施:
   1)建立开发区建设周转金。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的周转金,一定5年,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
     施和重点项目建设。
   2)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列入省和地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3)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
   4)今后,出国家税收(国家和省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的费金项目)外,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
     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统一收取。

联系人:黎顺平   地址:福建雪峰华侨农场   邮编:36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