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优惠政策及办法
为增创我镇经济发展新优势,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来我镇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广州市、花都区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主要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3)、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者免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4)、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进口设备免税优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生产性项目优惠措施:
对在我镇投资兴办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者,实施下列优惠:
1、用地优惠:
(6)、工业项目,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办理。
(7)、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农产品加工并被认为扶持对象的农业龙头企业用地
,除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应上缴国家、省、市的税、费外,区属各相关规费全免。
2、用电优惠:
(8)、对已安装分时段计量电表且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逐步试行峰谷电价。即将每日24小时分为平段、高峰、低谷三段,以标准电度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为100%,高峰为120%,低谷为70%,具体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9)、对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等用电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可在长久性供电电路中使用。
3、用水优惠
(10)、2003-2005年三年内,工业用水价格稳定在2002年的水平不变。
4、收费减免
(11)、投资企业年纳税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免收20亩土地费(国家、省、市、区收取的部分除外,下同),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免收50亩土地费,该费在税收中返还。
(12)、免收生产性项目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减按规定标准(工程造价格1.5‰,下同)50%收取。
(13)、工业项目规划咨询服务费减按厂房用地征地红线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计收,工程定额测定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造价的1.7‰计收,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费按土建造价1.5‰计收。
(14)、工业项目减收消防报建与企业治安联防费:消防报建费由省规定标准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降至0.5元计收;企业治安联防费按文件标准的80%计收。
(15)、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堤围维护费,后三年减半收取。
(16)、在经广州市规划局花都分局与区国土资源房管局确认用地面积在500亩(含500亩)以上连片工业园(区)内兴办的所有生产性企业,报建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堤围维护费,后三年减半收取。在500亩以下工业园(区)以及工业园(区)以外新办生产性企业,报建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减50%收取;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堤围维护减按规定标准50%收取。
(17)、“三高”农业项目: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鱼塘面积100亩以上,花卉、水果、蔬菜种植面积500亩以上,山林种植面1000亩以上的,报建时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费按规定标准减50%收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堤围维护费,后三年减半收取。
5、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措施:
在花都区登记注册并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区政府还将给予以下扶持:
(18)、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鼓励在花都的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且拟在花都区实施的,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扶持。
(19)、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发展。
(20)、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区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于同类产品,优先采购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产品。
(21)、企业临时工调配费按每人每月2元计收。新办企业投产后,临时工调配费可免交1年。
6、入户优惠:
(2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镇一次性投资10-20万美元,可准予其境内亲属2人入户;投资20-30万美元,可准予其境内亲属或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人入户;投资在30万美元以上的,可准予其境内亲属或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人入户。
(23)、在我镇一次性投资50-150万元兴办实业,或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在本镇有固定住所的国内投资者,准予投资者本人及配偶或直系亲属2人入户;企业投资在150-250万元的,或年纳税15万元以上,准许投资者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人入户;实际投资超过250万元的,或年纳税25万元以上,准许投资者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5人入户。
7、其它:
(24)、外来投资者在我镇投资办实业,将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专人协助其到花都区投资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配套服务。
(25)、实行政务公开制和诺制,公开审批内容、条件、依据、程序和时限,凡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法律规定,属我区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申请,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受理,能随到随办的给予随到随办,不能随到随办的,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26)、凡来我镇投资兴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外来投资者除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花都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及补充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27)、本镇的投资者在本镇投资兴办企业,也可参照本规定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28)、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花侨镇以外的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花侨镇投资企业缴费优惠
1、企业开业前的费用:
(1)、土地价格: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为准,包括“三通一平”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费用以及各种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2)、规划费用:1、规划费:1000元/亩;
2、放线费:按工程造价的0.7‰收取;
3、报建费:土建造价20万以下收40元;土建造价20万—50万收90元;土建造价50万—100万收
115元;土建造价100万—500万收370元;土建造价500万—1000万收750元;土建造价1000万
上收1000元;
4、规划咨询服务费:按红线面积1元/平方米;
5、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及第三产业):按土建造价值5%;
6、证件工本费:55元/宗。
(3)、建筑费用:1设计费:8元/平方米;
2、钻探勘测费:65元/米;
3、图纸审查费:勘测费和设计费总和的15%;
4、安监费:按工程造价的1.5‰;
5、质监费:按工程造价的1.7‰;
6、招标代理费:按工程造价的0.9‰;
7、监理费:5元/平方米;
8、建筑管理费:按工程造价的1.5—3%。
(4)、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
(5)、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6)、办理建筑消防审核登记: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
(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注册费:注册资本的0.8‰、2、公告费:800元;3、培训费:800元。
(8)、办理组织代码证:53元。
(9)、办理税务登记:1、国税350元、2、地税380元。
2、企业开业后的费用:
(1)、供电:1、大宗工业用电,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0.513元/千瓦时;一般大工业0.6525元/千瓦时;
2、非工业、通普工业用电,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0.628元/千瓦时;一般非工业、普通工业
0.7675元/千瓦时;
3、商业用电0.9995元/千瓦时;4、农业生产用电0.65元/千瓦时。企业用电免交增容费,红线界内变
压器,线路架设等费用由企业负担。
(2)、供水:1、管网费以供水管径计,15MM管径2500元;20MM管径4000元;25MM管径9100元;40MM管径19000元;
50MM径管29000元;65MM管径50000元;80MM管径80000元;100MM管径100000元;150MM管径
190000元;200MM管径295000元;
2、企业、商业用水1.2元/吨;3、临时用水(含建筑施工用水):1.4元/吨.
(3)、企业环保卫生费:
收费标准:第一类木制工艺品厂、鞋厂、制衣厂按建筑面积0.2元/平方米;
第二类电子配件厂、电渡厂、电器厂按建筑面积0.15元/平方米;
第三类海绵厂、五金厂、机械厂按建筑面积0.1元/平方米;
第四类塑料厂及其他垃圾量少的企业按建筑面积0.08元/平方米;
第五类房地产、仓储物流项目按建筑面积0.1元/平方米;
施工工地卫生管理费按土建总造价1‰;
施工工地余泥排放费按土建总造价1‰;
灭蚊费按建筑面积0.1元/平方米;
施工工地卫生费每宗200元;土方工程运输管理费0.5元/立方米;
施工工地收3000元卫生保证金,工程验收后全额退还。
(4)、外来人口暂住管理费:调配费每人每月11元,暂住证工本费12元/次(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5元/证,有证不收);IC卡暂住证工本费20元/次,二个月期满后应及时申领IC卡暂住证,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境外人员就业调配费(港、澳、台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外国人员每人每月150元)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交外管办理证件。
(5)、劳动年审费:50元/年;使用临时工许可证:30元/年。
(6)、治安管理费:
收费标准:企业每月收300元;企业员工每人每月收2元;个体户工商户每月收10—100元;施工工地每月收300元;
(7)、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1.9元/平方米/年。
(8)、通信费:电话报装30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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