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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引导外资、民资投资我区兴办实业,推动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优惠办法》、《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优惠办法如下:

  (一)、 用地优惠办法

1、凡在工业示范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凡征用未“三通一平”土地由区管委会免费提供;凡征用“三通一平”土地,每亩地价征收不超过20000元;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800万元以上者,在本区内赠送一套100---120平方米商品房。
 

2、凡在非工业示范区投资兴办实业项目征用已“三通一平”的土地,其综合地价每亩不超过3万元;征用未“三通一平”的土地,其综合地价每亩不超过1万元。

3、凡租赁已“三通一平”的土地兴办工商实业的,其用租价每平方米为0.5元;租赁未平整的土地兴办工商实业的,五年内免收土地租金,六年以上月租金每平方米0.2元。凡外资民资兴建出租工业厂房的或进入工业范区的民营工业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4、凡在区内租赁公屋兴办工商实业的,平房每月租价为1---2元/平方米,楼房每月租价为2---4元/平方米,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其月租价为3---6元/平方米。

5、凡租赁并投资进行改造、装修平(楼)房用作开发旅游业饮食、娱乐、旅业项目,10年内免收月租金,10年后参照本条第(五)款标准计收月租金。

 

6、凡实际投入资金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民营工业项目,送已“三通一平”土地100亩(不含办证)。

  (二)规费收缴优惠办法

   1、凡外资民资企业新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其工程报建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综合收费标准为12.7元/平方米。
   2、凡新办外资民资工业企业,免费给予接收驳自来水网,其供水管网补偿费、开户费按不超过现行标准的70%收取。
   3、凡在工业示范区新办外资民资工业企业,如自设用电线路10KV以上用户,其供电增容费按330元/KV收取,并可分期付款(即:
     报装时付20%,供电时付30%,剩余部分在投户一年内付清)。区内企业用电免收地方燃料附加加费。
   4、凡新办外资民资工业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费,使用市外劳动力的调配费,投产后前3年按标准减半收取。
   5、凡新办外资民资工业企业兴建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办理房地产权契证收费,每平方最高收费不超过2元。
   6、凡新办的外资民资工业企业办理和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会计、审计、公证、鉴证等中台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
     标准的50%收取。
   7、凡在我区兴办工业企业的外资,民资企业,在进入投产经营后须缴交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须收取上缴上级相关部门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外,属本区留成部分全部免收。

  (三)、税收优惠办法

   1、凡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属区内留成部份在减免期间内全部返还企业。

   2、凡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如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
     税法所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本条(一)款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至
     30%的企业所得税。

   4、凡外商投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自产货物直接出口的,其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属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的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

   5、凡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进口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进、出口有关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6、凡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7、凡属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3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属华侨投资企业的,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四) 、其他特殊优惠政策

   1、凡外资民资在我区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并在用地、用电、用水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
     惠。

   2、凡新办的外资民资企业经被上级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科技企业,除在用地、水电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外,并按有关政策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3、凡进入我区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的民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入市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100%的
     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4、凡新办但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实业型民营企业,从盈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入市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70%的奖励;第
     三至第五年给予50%的奖励。

   5、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自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
     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和行政事业收费等优惠扶持。

   6、凡新办的从事农(渔)产品加工和流通的民营企业,从投产或经营年度起,3年内政给予增值税和营业税入市级库部分金额50%
     的奖励;从盈利年度起按企业所得税入市级库部分金额,第一、二年给予100%的奖励,第三至第五年给予70%的奖励。

  凡新办农业种养的大户和民营企业开办的旅游农业、生态农业、科技农业等农业园,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三年农林特产税。

   (五)、其 他

   1、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热情竭诚为外资民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优质快捷服务,无偿代办项目审批、工商注册、税务、消防登记、银行开户、环保审批、海关登记等项服务,并积极协调各部门工作,积极协助投资者招聘劳工、教育工人,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发展经济创造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

   2、本优惠办法还未提及有关投资项目的优惠办法,依照《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优惠办法》、《中共台山市委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条款的标准执行。

   3、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执行。在本办法以前凡本区制定的有关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优惠办法同时终止。

 

           联 系 人:黄文汉、赵春美           电  话:(0750)5743217 5743088
           传  真:(0750)5743310          联系地址:江门台山市海侨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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