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在非工业示范区投资兴办实业项目征用已“三通一平”的土地,其综合地价每亩不超过3万元;征用未“三通一平”的土地,其综合地价每亩不超过1万元。
3、凡租赁已“三通一平”的土地兴办工商实业的,其用租价每平方米为0.5元;租赁未平整的土地兴办工商实业的,五年内免收土地租金,六年以上月租金每平方米0.2元。凡外资民资兴建出租工业厂房的或进入工业范区的民营工业企业,免收土地出让金。
4、凡在区内租赁公屋兴办工商实业的,平房每月租价为1---2元/平方米,楼房每月租价为2---4元/平方米,租赁城市公有房屋,其月租价为3---6元/平方米。
5、凡租赁并投资进行改造、装修平(楼)房用作开发旅游业饮食、娱乐、旅业项目,10年内免收月租金,10年后参照本条第(五)款标准计收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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