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1、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除国家税收(国家和省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的费金项目)外,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统一收取。
二、融资
1、永春县中小企业代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向华侨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代款担保。
2、凡自营出口并在本县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向其开户银行申请与其缴纳的增值税等额的短期代款,其利息由县财政支付,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企业办理资产抵押进行资产评估,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当档次的最下限的40%收取,属同一企业同类性质再次进行评估的项目,其资产评估费按原适用费率的20%收取。
三、用水、用电
1、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免收自来水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
2、现有工业企业用电供电价由原来的0.568元/千瓦时降为0.545元/千瓦时。
3、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或通过技改增资扩营到上述标准的现有工业企业,供电价按0.518元/千瓦时收取;自来水费(工业用水)降为1.20元/吨。
4、2001年1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或现有企业年用电量比2000年增加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部分,供电价按0.518元/千瓦时收取。
5、年用电量达到1500万千瓦时的工业企业,供电价按0.47元/千瓦时收取。
6、列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供电价0.47元/千瓦时收取。
四、用地
榜头工业园区5.5万元/亩,溪南工业小区田地2万元/亩,山地6000元/亩。
五、投资额比较大,科技含量比较高的项目,上述优惠政策将进一步优惠,具体面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