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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发[1985]26号
    
    一
    
    我国从五十年代起,为安置被侨居国政府迫迁回国的归桥、难侨,陆续兴办了八十六个国营华侨农场(林场),合计安置归侨、难侨二十一万余人(其中,被越南当局驱赶回来的难侨十六万一千余人,五、六十年代的归侨、难侨五万余人)。这些年来,各有关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广大华侨农场的干部,职工,在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艰苦创业,辛勤劳动,取得了一定成绩,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华侨农场除少数办得较好以外,大多数生产发展缓慢,经济效益差(一九八四年,亏损的华侨农场有六十二个,占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二),职工生活相当困难,对外已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华侨农场问题的症结是,囿于全民所有制的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经营管理权过于集中,产业结构单一,吃大锅饭。这种体制不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华侨农场没有认真按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结合自身的特点,抓紧进行改革,致使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解决。
    
    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使安置在华侨农场的归侨、难侨和广大职工尽快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营华侨农场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自治区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任务,认真抓好。
    
    二
    
    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走我国农村改革的道路,彻底改革现行的农场经济体制,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切实扩大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归侨难侨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实现勤劳致富。为此,应当认真实行和努力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生产需要和群众意愿,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联合体,以及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广开生产门路,使农场的土地经营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尽可能多的归侨、难侨逐步从土地或农场分离出来,分别进入社会各个产业行列,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革和优惠政策的扶持,积极培养归侨,难侨在生产经营中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使其充满生机和活力。华侨农场通过改革,结合进行政权建设,应逐步转为以群众性的合作经济为主的经济形式。极少数农工商综合经营搞得好,对外又有较大影响的农场可继续保留,通过改革进一步办好。
    
    三
    
    为了实现上述改革的目标,在近期内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革华侨农场的领导体制
    
    把现行的“由中央和省的侨务部门主管(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改为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具体实施办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华侨农场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自行研究决定。侨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侨务政策的落实,维护归侨、难侨的生产经营权益。
    
    目前,省、自治区或地区担负对华侨农场的领导和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应根据华侨农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进行调整。这类公司应当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为华侨农场服务,不能直接领导和管理华侨农场。公司的形式和规模应因地制宜。
    
    (二)改革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改革经营管理制度。
    
    华侨农场要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着重抓好:
    
    1、完善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积极兴办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和扶持各行各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以及个体经济。
    
    2、因地制宜地改革农场的产业结构,鼓励归侨、难侨兴办加工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
    
    3、华侨农场的产品,除橡胶外,一律取消指令性计划,产、供、销等活动由家庭农场,承包户,专业户自主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农场的管理职能,应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变为以服务生产为主,向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的承包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优质服务,并通过生产服务,进行计划指导。
    
    4、承包产、专业户、家庭农场,自谋职业者,可优先享受国家发放的贴息贷款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可以承包的生产资料和其它固定资产等,应优先承包给归侨、难侨经营管理。
    
    5、农场所属企业,要大力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尽快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逐步纳入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产业行列。这些企业应主要吸收归侨、难侨及其子女就业。
    
    6、按照干部“四化”要求,调整充实华侨农场以及所属企业的各级领导班子,特别要把归侨,难侨中的优秀分子,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7、减少农场的管理层次,压缩非生产人员,脱产行政干部占职工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多余的技术干部可部分转入服务公司,行政干部可部分转入政权机构。
    
    改革财务管理制度。
    
    1、华侨企业(包括安置归侨、难侨的华侨农场、工厂,下同)按规定免税后,盈利在二百万元以下(含二百万元)的,全部留给企业。超过二百万元的,超过部分主管部门可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调剂,用于扶持困难较大的归侨、难侨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及贷款贴息,主管部门不得挪用。
    
    2、华侨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
    
    3、农场对职工提取的管理费和各项公益事业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定产承包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4、基本建设投资,今后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多的小型项目,以及兴建归侨,难侨的住房和其它生活设施,不准用于建楼堂馆所。
    
    华侨农场干部、职工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及其转移,仍按国务院国发[1980]21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对部分归侨、难侨(含其子女)重新调整安置
    
    有特殊专长的归侨、难侨,需要调整安置到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通过协商逐步做到按专业对口安置。
    
    个别自然条件恶劣,确无发展前途的华侨农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近期内予以撤销。场内的归侨,难侨在省、自治区范围内重新安置。
    
    有条件的归侨,难侨可以到城镇或其他地方自谋职业或投亲靠友,当地政府应给予帮助。
    
    原从事小商、小贩、小手工业、渔业等的归侨、难侨,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工、商、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可安置到乡镇企业。
    
    以上调整安置所需劳动指标由劳动人事部门解决。需调整安置到城镇的归侨、难侨,允许在城镇落户,享受城镇居民的商品粮待遇。
    
    对于在国外或港澳有生活依靠,要求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归侨、难侨,应当优先批准,并热情欢送。旅费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今后不论是零星回国,还是集中回国的归侨、难侨,均采取分散按专业对口安置的方针。除个别需要到华侨农场投亲者外。华侨农场不再接受新的安置任务。
    
    (四)继续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1、重新调整安置归侨、难侨的费用,一九八六年、八七两年内,每年财政核拨四千万元。
    
    2、“七五”期间,对华侨农场、工厂核拨的基建投资,仍维持一九八五年的拨改贷投资基数,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本息。
    
    3、“七五”期间,每年由财政核拨亏损包干补贴二千五百万元。各华侨农场按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四年两年平均亏损数额,一定到场,五年不变,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4、“七五”期间,归侨,难侨离休、退休、退职工资、出国探亲、定居补助,弥补中小学教育经费不足等支出,由计入企业盈亏改为增收增支,减少企业亏损补贴,增加华侨事业费拨款,每年一千五百万元。
    
    5、华侨农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计征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筑税外,其他税收(含地方税种)从一九八五年起五年内一律免征。
    
    6、归侨、难侨自办的集体和个体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产品税和营业税。乡镇企业安置归侨、难侨后,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所得税、产品税和营业税。
    
    7、归侨、难侨接受国外亲人赠送进口自用的生产工具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增值税)。如有转让,予以补征。
    
    8、为调整华侨农场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促进生产的发展,从一九八六年起五年内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六千万元的信贷计划,由农业银行负责发放贴息贷款,贴息办法由侨务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华侨农场体制改革后,原欠贷款要落实债务,按期归还,未经批准,到期不还的,不放新贷款。
    
    凡由中央核拨的资金、贷款、物资,均戴帽下达给地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排,专款专用,直接落实到归侨、难侨家庭农场和各行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
    
    四
    
    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有关省,自治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可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通过总结经验,统一认识,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方法和步骤。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近期工作与长远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改革的规划和措施。改革的态度要坚定,工作要做细,步子要稳妥,不搞一阵风、一刀切。各有关省、自治区都要抓紧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铺开。在调整和改革中,要注意安排好生产,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力求避免工作失误。在改革过程中,既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归侨,难侨身上,使他们在优惠政策中切实受益,又要对当地职工妥善安排,使两者都能尽快走向富裕。对于利用调整和改革之机搞不正之风,以及盗窃和哄抢农场财物的,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者要绳之以法。
    
    党中央,国务院相信,华侨农场的广大干部和职工,只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依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一定能够战胜困难,彻底摆脱贫困,逐步走上富裕的道路。广大归侨、难侨一定能够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为完成祖国四个现代化的宏伟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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