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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归侨、归眷要求翻建合法所有的祖屋的有关规定
               
              
            
             
                       一、归侨、归眷要求翻建合法所有的祖屋,要求在依法拥有使用权的庭院地及经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宅基地上新建或扩建房屋自用的,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不受有无本市长住户口的限制,土地、规划、建设部门应予及时办理用地建房手续,并在建筑面积上适当照顾。
      二、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收回使用权时,使用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搬迁。
      三、因历史原因使用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的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侨、侨眷有权收回房屋,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1)已购得统建房的;
      (2)已分配到住房或有其他房源的;
      (3)搬迁后又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
      (4)将房屋闲置六个月不居住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必须依法答订和履行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2)擅自改变承租的房屋结构的;
      (3)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借、转租、转让他人的;
      (4)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凡违反产权人意愿,非法占用归侨、侨眷私房的,占用者应返还使用权,并赔偿产权人由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详细情况可向厦门市侨办、厦门市侨房落实政策办公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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