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读者求助维护房产权益获广东省回复
求助信: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房产服务专刊: 阅读贵报增益良多。本人有以下问题敬请指导如何妥善处理。 本人继承有坐落在广东省广州市的祖屋两幢,多年前经委托专人在广州办妥继承手续,但最近得悉该两幢房屋正在出售。 本人未有意和没有授权任何人出售该两幢房屋。致电询问以前受托人,只得到吱唔回复。 为免被欺骗愚弄和损失,本人现时体康欠佳,未能回广州了解实情,故特请贵刊指导如何确保本人在广州的房屋,不至未经本人授权出售,或用种种不法手段把本人的房屋变卖。 是否应向广州市房管局声明本人无意出售该两幢房屋,同时并没有授权任何人代出售,须请告知广州市房管局的详细地址、电话。 若然有更正确的办法维护本人权益,敬请早日示为盼。万分感激。 洛杉矶读者:梁永志谨 答复: 梁永志先生: 您好! 人民日报海外版于8月2日刊登了您的求助信。 关于您请求协助处理在广州市的两幢祖屋问题,依照有关法规,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您对有关房屋当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您在来信中称“在多年前曾委托专人在广州办理房屋继承手续”,若该授权委托协议中有注明受委托人可以房屋买卖的权限的话,受委托人是可以代理出售您的房屋的。 如您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您可及时作出终止授权的声明,终止受委托人相应的授权委托的事项(该声明应经我国驻洛杉矶领事馆公证、认证或我国公证部门的公证方有效)。再凭此声明、房产契证(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您房屋产权情况表中注明:声明终止受委托人的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明确该房屋的买卖须经本人同意。 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的规定,如您的受委托人在您声明终止其授权委托前已将您的房屋出售并在房管部门进行产权转移登记,您对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即将丧失,无权向善意第三人(购房者)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您只能向受委托人追偿。请您或您的委托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广东省华侨华人投诉咨询服务中心 电话:(020)87351346 传真:(020)87352896 电子信箱:qwbmail@gd.gov.cn 附:广州市房管局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电话:8620-831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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