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侨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关问题
问:什么是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 答:是指50年代未、60年代初,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付给产权人一定数量的固定租金,到1966年9月底,固定租金停付,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习惯上又称国家经租产。 问: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产权人具备什么身份其房产可认定为华侨私房? 答:是指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产权人是华侨(或者是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之一的,其房产属于华侨私房。 华侨在国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归侨和归国华侨学生在国内的其它亲属的房产不属于华侨私房。 问:华侨出租私房的改造起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改造起点以出租房屋间数或建筑平方米计算,即出租房屋超过20间(含)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的,属改造范围。 问:已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其房屋产权能否还给原产权人或继承人? 答:已纳入国家经租产的房屋产权在1966年9月底以后,其房屋产权已属国家所有,不存在落实政策的问题,故已纳入国家经租产的房产不能归还给原产权人或继承人。 问: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属于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是否可以落实政策? 答:可以。 问: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属于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①自住房; ②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 ③经机关团体动员出租和借用的房屋; ④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 ⑤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被错改造; ⑥不属镇建制的集镇的出租房; 凡属上述房屋性质的,都属于错误改造的华侨私房。 (北京市侨办侨政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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