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其为归国华侨。 1.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工作(国民党政府外派人员除外)一年以上的记录; 2.解放前出国的留学生,本人档案中有在国外从事研究、教学、半工半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记录; 3.本人档案中有解放前在国外(不包括港澳)从事海员一年以上的记录。 二、确认归国华侨身份,必须由本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摘自北京市侨联《学习侨务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