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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归侨侨眷因私出国(或定居)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为了保障和维护归侨、侨眷的利益,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侨办、国家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中国银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先后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其中主要有:
    
    一、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二、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13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中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中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三、归侨、侨眷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如获得所在国(地区)准许定居的,其退休费、退职费与在国内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待遇。
    
    四、凡因私事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在境外期间死亡的,其在境外的亲属应及时通知其国内原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按规定在国内发给丧葬等费用,并从其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停发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五、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六、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公务员申请出国定居,已取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可一次性发给离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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