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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因私出境定居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北京市劳动局根据国家劳动部的精神,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回答,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及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具体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1年至10年的,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1年的尾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24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的“标准工资”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摘自北京市侨联《学习侨务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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