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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后原住公房怎么办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中国国务院侨办和国家建设部做出了明确规定:
    
    获准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继续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出境前已经按照国家及地方房改政策规定参加房改买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产权属不变。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的原同住亲属(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继续租住原公房,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时,经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摘自北京市侨联《学习侨务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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