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归侨退休人员有什么照顾政策
北京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精神,结合该市的具体情况,决定发给归侨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有关规定主要精神是: 一、在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归侨,凡在1995年4月30日前回国定居的,其退休时,男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女在国内工作连续工龄满25年,按月由所在单位发给50元人民币临时生活补贴。 按上述办法办理后,其退休时退休费与上述临时生活补贴两项合计金额超出原工资的,超出部分不再发给。 二、归侨退休时,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已按原工资100%领取退休费时,临时生活补贴不再发给。 三、凡符合领取归侨退休临时生活补贴规定的归侨,要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归侨身份审核表,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归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 四、在北京市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属于上述范围内归侨退休后,临时生活补贴的发放办法,由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北京是侨联《学习侨务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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