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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政策有什么新突破?

    
    经中央、国务院批准,人事部于2000年7月31号制定了《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的高层次人才,在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水平、科研经费资助以及住房、保险、探亲、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较过去有较大的突破。
    一是明确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条件,即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国外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组织、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并为国内急需的中青年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发展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二是国家鼓励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对其的自主引进,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校的引进,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其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可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
    三是对高层次人才的遴选,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经适当渠道考察确定。用人单位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可以担任司局级职务。
    四是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住权(如绿卡);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五是明确了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水平、对国家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六是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七是对随同回国的家属(含外国籍配偶),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或"双语学校"、"双语班级"。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照顾。
    八是通过改革奖励、津贴办法,逐步提高先期回国和国内成长的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其中确有显著贡献的可以同样享有相关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对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粤创业有何新规定?
    继1992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广东工作的若干规定》之后,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14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及实施意见。
    一、《若干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的范围是:我省所需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2)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教学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3)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紧缺专业急需的人才;4)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人员。
    二、来粤创业方式:1)到我省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工作;2)来粤创办、承包、租赁各种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或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3)短期应聘来粤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4)短期来粤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项目。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知识、技术、专利、信息等形式来粤创业,用人单位与来粤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应就有关问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三、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到我省国有企业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对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的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以高新技术与我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委审核最高可达35%;独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出国留学高级人才亦可到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享受有关优惠。
    四、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直接从境外来粤创业,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带进自用科研、办公、生活用品。
    五、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后再出国或者去港澳地区的,公安、外事部门简化再出国手续,保证来去自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在粤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因公出国接受培训、学术交流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经常到香港、澳门从事学术、技术交流与经贸活动的高级人才,优先办理多次往返通行证。
    六、对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经过学习、资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可以不受来粤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精神,予以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来粤工作的,可先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内如按评审程序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任职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间算起。
    七、对来粤工作较长时间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用,并帮助解决其本人及家属子女的来粤单程旅费。
    八、来粤定居的出国留学高级人才及其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免缴城市增容费,公安部门凭各地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为其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的工作岗位,可由接受高级人才的单位协助解决。其子女入托和就读(中、小学),教育部门应根据就近原则和家长意愿安排。随父母从国外回来的子女,入学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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