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教委《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一、中等学校毕业生、在校自费大学生和自费大学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二、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三、为鼓励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对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四、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而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分别由最后就读学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收取,收费标准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提供的培养费确定。收取的高等教育培养费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重复收费。 五、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审核并取得有关证明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六、在校大专以上学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在出境前所在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一年。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偿还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量的外汇,并可在购买出国机票时享有优惠。 八、国家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完成学业后回国工作。用人单位对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公费留学回国人员同样对待,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录用,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国家规定,自费留学者属大专以上公费在校学生和接受公费培养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眷属),在服务一定年限或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后都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接受公费培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当为国家完成一定的服务期限,本科毕业生和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服务期为5年(含见习期);硕士毕业研究生和未完成学业的博士研究生的服务期为3年;专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没有完成上述服务年限的,应按尚欠服务年限的比例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 根据原国家教委1993年的规定,每年的培养费专科生为1500年,本科生2500元,硕士毕业生为4000元,博士毕业生为6千元。如4年制的大学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培养费总额为1万元,应服务5年,即每服务满1年应扣减2千元。如已工作2年,可免交4千元,实际应偿还6千元。这些偿还费用,应由最后就读的学校或工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高教局)收取,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所在工作单位不得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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