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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全面开放台港澳同胞就业

2005年10月8日 9:33

    
    华声报讯:据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10月1日起,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部新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当地的就业手续。经许可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当地就业将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要制定台、港、澳居民在津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相关细则。
    
    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凡原《就业证》有效期在今年10月1日届满的,需继续延长聘雇就业期的,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备案登记手续。
    
    台港澳居民在大陆就业更便利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做出调整,新的管理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将更加便利。
    
    劳动部今年6月颁布修订后的《台港澳居民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原规定包括有“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大陆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用人单位要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3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条款。新规定中已取消了这两个条件。
    
    新规定还取消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规定,没有就业经历的台港澳居民也可以在大陆就业。10月1日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将继续执行《就业证》管理制度,对就业证实行行政许可和登记备案制度,采取用《就业证》备案制度替代原来的延期和年检管理办法,要求用人单位要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手续,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是原劳动部在1994年2月颁布实施的,对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的《管理规定》在便利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同时,还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标准。
    
    在大陆工作台港澳员工达数万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刘丹华副司长曾表示,新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让台港澳居民从此与内地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权利,不仅工种几乎不受限制,且该3个地区的大陆高校毕业生也可直接在内地就业,她估计,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士数量将会大量增加。
    
    刘丹华介绍,与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旧规定相比,修改后的新规定,主要是放宽了原来的对就业人群和就业工种的限制。
    
    刘丹华指出,目前在大陆工作的台港澳籍员工有几万人,按照规定,他们都和大陆员工一样享有社会保险,但是由于一些雇主和员工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并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也有的雇主根本没有为员工进行登记。因此,呼吁雇主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做,而员工也要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据悉,自从该规定修订之后,河南、新疆、四川、广东深圳、福建厦门等很多省市相继出台地方法规政策,为台港澳人士在当地顺利就业提供具体保障。(萧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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