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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四侨”考生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4年06月06日 15:32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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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侨办、华北油田侨办: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子女、侨眷高知子女考生(简称“四侨”考生)身份认证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按照省侨办、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08〕3号)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内子女身份由设区市侨办认定,侨眷高知子女身份由设区市侨办报省侨办认定。

  省侨办对侨眷高知子女考生身份认证,实行专人审核,经侨政处处务会议研究认定后,出具“四侨”考生身份证明。各设区市侨办也要进一步规范认证程序,做到既严格把关,又快捷高效。

  二、办理依据

  “四侨”考生应填写《“四侨”考生身份审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归侨学生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留复印件)。

  2、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二)归侨子女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留复印件)。

  2、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三)华侨在省内子女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留复印件)。

  2、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四)侨眷高知子女

  1、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侨眷本人户口本(留复印件)。

  2、侨眷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关于本人与华侨或归侨构成亲属关系的证明。

  3、侨眷亲属系华侨的,提供华侨的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和我驻外使领馆关于其华侨身份的证明。

  4、侨眷亲属系归侨的,提供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级以上侨办关于其归侨身份的证明。

  5、侨眷本人高级职称证书(留复印件)。

  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内子女的证明材料比照华侨在本省内子女办理。华人、港澳同胞眷属高知子女的证明材料比照侨眷高知子女办理。

  凡用外文书写的有关国外证明材料,要在具有资质的翻译单位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同一华侨在国内的两个以上眷属需要认证的,提供一份国外证明材料即可;同一华侨事先已有眷属认证,当年又有其他眷属要求认证的,经市侨办确认同意,并出具证明,可不再重复提供国外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根据全省中、高考录取工作的总体进度,认证工作应在5月5日前全部完成。省侨办集中受理侨眷高知子女身份认证的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10日―20日,各设区市侨办受理时间自定。各设区市侨办要在每年5月20日前将认证名单报省侨办,5月30日前由省侨办汇总报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

  四、有关要求

  (一)“四侨”考生认证工作政策性很强,承办人员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条件和程序做好“四侨”考生身份认证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二)认证工作实行公开透明运行。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教育系统将有关政策传达到每个学生,并向社会公开。由招生、教育部门在规定时段对各类加分考生名单进行统一公示,并负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在此基础上由考试院审定加分人员。各级侨办采取登报、互联网发布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四侨”考生了解办理认证所需资料和认证程序,为“四侨”考生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侨办要加强对各市侨办认证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侨办要加强对认证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依法、依规办事,实现认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加强与招生、教育部门的协同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编辑:罗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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