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盈:感谢您对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和我本人的信任。 我于1979年加入律师队伍,至今已从事律师工作36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学历,澳门国际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中国企业联合会第五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天津市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副会长,天津市女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工商联执委,天津市第一至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市侨办、天津市侨商会法律顾问。荣获“人民满意律师”、“律师荣誉奖”和“全国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我连续三届担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法律顾问团特邀律师,为侨商及侨资企业成功处理了多件经济案件,包括投资合作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多个领域,也提供了大量非诉法律服务。其中为涉侨企业处理其与法国某公司的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案,该案成为天津首起不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例,被载入天津案例史册。为巴西知名华侨进行无罪辩护,通过艰难的努力,最终使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决该华侨无罪释放。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4年,是天津市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事务所,事务所发展到今年已经进入第二十一个年头,是拥有近百名律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2005年和2008年连续两次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律师旗舰联盟——“八方律师联盟”的发起成员,除在国内有十余家合作伙伴律师事务所外,与美国、意大利、法国、澳大利亚、挪威、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律师机构也建立了业务联系及合作关系。
我所设有公司证券、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涉外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商事、劳动与保险、海外投资移民及政府法律事务研发中心等十个业务部门,在天津市多区县设有分所,或业务部,或律师值班室,或咨询中心,在天津侨商会还设有侨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我特别要说的是,在2014年事务所与天津市侨商会合作构建天津市侨商法律服务平台,每周三上午事务所安排律师到天津市侨商会免费为侨商、侨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侨商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至今,咨询次数已达数十件,律师的解答及法律建议切实解决了侨商的法律困惑。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请点击这次网上活动月专题,里面有我和事务所更详细的介绍。
张盈:我自2007年开始担任“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的特邀律师,曾参与处理多件涉侨经济纠纷案件。
主持人:在担任特邀律师的过程中,在与侨胞、特别是侨商的接触中,您认为侨胞投资中国的最大的法律或认识误区或维权困难是什么?
张盈:在担任特邀律师的过程中,我经常与在津的侨胞、侨商交流在华投资的一些方向、法律风险等问题,发现了他们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目前侨商在华投资成为一个大趋势,随着国外爆发经济危机,经济形式十分不乐观,很多华侨将投资目光瞄准了中国大陆这个在经济危机中经济仍能稳步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并且有众多的优惠政策,一时间,华侨纷纷回归大陆投资。2013年1月至10月侨商在华投资额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但很多侨商对中国大陆的经济形式、政策法规并非十分了解,导致在投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纠纷。由于对中国的法律规定并非十分了解,侨商的一些做法并非完全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导致存在法律风险隐患,我认为这也是侨商在维护自身合法投资权益方面普遍存在的困难。
张盈:在今后,侨胞在向大陆投资时,我认为应对大陆的法律环境进行了解,对涉及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部门有一定的认识,在投资、经营的过程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产生。
张盈: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正式公布天津自贸区总体方案,借助自贸区历史性机遇,天津将进一步放大港口优势,增强转口贸易服务功能,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天津是华北、西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和中国北方第一大港口,“一带一路”在这里交汇,天津自贸区有望打造一个连接内陆腹地、日韩以及中亚东欧的全新平台,为货物运输和贸易提供更为便捷的通道。在这样的背景下,天津的侨胞利用便捷的港口货运连接天津及国外的贸易往来,在津的侨资企业可以与其在国外的资源有效对接,使贸易更加通畅,这些都有赖于天津独特的地域优势,现在国务院又加大对天津港口对外联运体系的建设,使航运时间大大缩短,促进了对外贸易交流。
张盈:侨商在投资建设天津、参与“一带一路”整体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在对项目进行深入考察、确定投资方向时应加强法律风险意识,从法律层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不能只着眼眼前利益,而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侨资企业在华投资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制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使其在决策时能够规避大部分法律风险。我认为这些法律风险点存在于侨商投资项目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张盈:侨商在考察投资项目时,应加强对项目的法律风险调研并及时做出风险防范预案,做到预防风险的发生。并且考察当时的政策背景,是否项目符合政策方向。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加强对人员、股权、财务、税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确定法律人员加入项目实施工程中的重大问题决策,落实法律监督机制。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而为下次项目投资实施提供借鉴作用。
张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63条证据的种类,其中(五)电子数据,那么电子邮件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内,所以电子邮件是证据的一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张盈:国内有懂葡萄牙语的律师,如有需要可再行联系,现在复合型、能以外语作为工作语言的律师很多。
张盈:一方面,中国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为适应经济发展及地方领导因地制宜治理思路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也随之进行调整,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一个基本特点。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在快速地发展中,尤其是“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治国基本方略,因此对于您题中所述情况,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一般会给予投资方一定的政策倾斜或承诺,如果这些政策倾斜或承诺是以民事合同的形式体现的,贵司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化解纠纷,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等方式解决,如果贵司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具体的解决方式需要根据贵司所面临纠纷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张盈:诉讼是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公民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执行是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因义务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或者说无能力履行等情形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执行难在过去曾是一种现象,在习主席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法规也在健全,目前还建立健全了失信被执行信用惩戒制度,执行难问题已有很大的改观,请您相信在现在的法治社会这种执行难一定会有所改变。您的情况还可以请律师协助处理。
张盈:涉及祖籍房产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是解放前的,还是文革期间的处理起来都不同,建议还是请律师协助解决。
张盈:如果您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且您已经通过仲裁方式裁决,我国的仲裁制度是一裁终局的。如果想撤销,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方可撤销。如果仲裁条款约定不明或无效的,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通过诉讼解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张盈:一般情况下,在中国大陆地区主板上市需要通过启动阶段(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拟定上市方案、改制与重组、引进战略资本、提交上市文件)和招股挂牌阶段。
对于侨资企业上市,有着特殊的法律规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
因此,贵司在实际申请上市过程中,应对中国上市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在签署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时,务必对合同主体、合作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情况进行充分的审核与了解并在履行过程中进行充分的监管;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通过公司章程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义进行充分的约定和明确,避免产生纠纷。综合起来,建议贵司在上市过程中一定要选择优秀的中介服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合作,借助外部智慧来规范公司行为,确保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张盈:我作为天津侨办及天津侨商会的法律顾问,对于“侨梦苑”的项目有所了解,对于您所说的项目,我通过向天津侨办项目负责人了解,需要向您了解一些情况,如您所说项目只是回收废物还是具有加工性的投资,请您提供您所说的项目详细情况的书面介绍,或者您也可以到天津洽谈,我可从中协调。您可通过我简介后的联系方式与我取得联系。
张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报的将不会被列为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偿付。 对于已经确定的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债权求偿的诉讼时效为自债权到期之日起2年时间内,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未主张债权的,虽然不视为放弃债权,但却丧失了向法院起诉的胜诉权,关于债权的诉请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张盈:这位网友,您好!您提及的侨商名品博览会,全称为“2015天津.世界侨商名品博览会”,该会将于2015年6月19日至6月23日召开。我所为该博览会的法律顾问。关于优惠政策,我可以帮助您进行咨询,您可在本网简介中获得我的联系方式,进一步与我联系。您也可以留下联系方式,我们将主动与您联系,我们愿意为您在天津的经济贸易提供服务。
张盈: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因此对于法院裁定发回一审的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案件审判结果不服的,均可以依法上诉,进行二审审理。对于发回重审后二审结果仍然不服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的,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未对再审的次数进行限定,根据民事法律“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仍然可以申请再审。
现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体系中,再审属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该程序的途径除了您题中所述由一方当时人申请再审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和人民法院主动再审,且均无次数限制,均可以达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效果。
张盈:您好,为您的公益爱心点赞。如果您捐赠的学校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二条规定;“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议您与该学校签订协议,要求其提供资金使用去向,接受您的监督。
另多向您提示一点,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张盈:对于贵司所面临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维护的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员工的“非法”诉请,贵司在不予支付的情况下,如果其将非法诉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也不会被支持,可实现贵司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样,上述法律也在维护着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贵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法律关系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对于员工的非法诉请,作为律师我建议贵司也可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合法途径及程序维护贵司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我所多年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经验及我所多名律师兼职仲裁员的实践所得,建议贵司完善员工的招录、管理制度,通过非诉手段规避用工法律风险。
张盈:网友您好,作为归国华侨的子女来津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具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入学。
同时,对于华侨子女在津入学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参加中、高考入学考试时享受相应加分政策。
张盈:这位网友好,您问的问题既有宏观又有微观,问的非常好!
天津作为中国北方重要沿海开放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港口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特别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挂牌成立,天津迎来了大发展时期,自贸区的制度创新,政策优势,点燃的不仅仅是天津对开放的期待,还有广大侨商投资天津的热情。
4月25日?,我刚刚参加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解读会。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春华出席并讲话。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审批办、市商务委、东疆港区管委会、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金融局和市发改委等分别解读总体方案相关内容。大家纷纷站在服务的角度上,表示将为来津投资的客商们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努力创建美丽天津,促进企业发展。
天津市委市政府一再强调把依法治市摆在重要位置,按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而我作为天津侨办、侨商会的法律顾问,作为有着36年工作经历的律师,这些年来率领我们的律师团队一直为来津投资的侨商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为来津侨胞的投资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协助商务谈判并帮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了为来津侨胞保驾护航。天津的法治环境也是非常好的,欢迎来津投资。
由于时间关系,我这里不便详细介绍天津的招商政策,如果
您或您的朋友有需要,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