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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

2014年04月22日 10:25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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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华侨回国定居的正当权利,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第三条 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华侨的回国定居申请。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通知华侨本人领取;不予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华侨本人应当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申请补发。

  第六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一年以上。

  (二)拟定居地为城市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费用来源不低于海南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拟定居地为农村的,其合法收入或生活费用来源应达到当地人均收入水平。

  (三)本人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固定住房保障。

  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拟定居地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应当提交以下一式4份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附贴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出入境记录、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四)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合法收入证明或生活费用来源证明。

  (七)在海南有合法固定住房或国内亲属能为其提供住房保障的证明。

  华侨委托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八条 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市、县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二)当地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注销资料、在国内连续居住时间等进行审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回复市、县政府侨务部门。

  (三)市、县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当地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如有疑义,可于5个工作日内函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

  (五)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函复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六)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回复函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凭申请人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护照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条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印制并在网上发布,申请人可从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网站上下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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