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涉侨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4年04月29日 12:49  参与互动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外交部、公安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要求回到原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或符合条 件的华侨回国在非户籍注销地长期居住、生活。华侨临时回国探亲、治病、旅游,要求留国内定居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注销地申请。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在非原户籍注销地申请定居。原已注销户口为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

  第四条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在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的住所,即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个人合法房产,或者当地直系亲属有个人合法房产;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是指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来源:

  1.本人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2.本人受聘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3.本人国内亲属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非原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

  1.夫妻出国前为不同户籍地,或一方在国外出生,以夫妻团聚为由申请到已恢复户籍的配偶所在地定居的;

  2.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3.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第六条 在国外出生的16周岁以下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按以下顺序向其中之一所在地提出申请:

  1.父母户口均未注销的,可向父母或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父母一方户口未注销的,可向未注销的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3.父母户口均已注销,但父母双方或一方申请回国定居的,可随父母或一方提出申请;

  4.父母户口均已注销,父母又没有申请回国定居的,可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5.国内有成年同胞兄弟姐妹的,可向成年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1.填写完整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规格为48/33mm)二张;

  4.两年内出入境记录;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复印件及翻译文本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房产证明及复印件。持直系亲属个人房产证明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交验符合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有效稳定生活保障证明及复印件。包括以下证明:有退休和养老金的,要提供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证明;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要提供聘用合同及聘用单位为其购买的养老、医疗保险证明;投资或创办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投资证明;由国内亲属承诺抚养或赡养的,要有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承诺书等书面证明;

  9.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二)申请到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

  1.符合第五条笫1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明是外文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为国外出生的,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为国内出生的,提供原户籍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符合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提供本人国外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中文的,应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4)申请随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应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与落户人亲属关系证明。

  3.符合第五条第3项规定的

  (1)提供第七条第(一)项中1―8项材料;

  (2)符合拟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除应当提交前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如存在伪造、变造、欺骗等不正当情形的,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条 华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由拟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华侨申请的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及签证情况,注意查看申请人末次入境持有证件是否有证件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第十四条 华侨申请定居地未设置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直接受理华侨申请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在户政管理和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五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上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华侨出入境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第十六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备案。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关于放弃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承诺书。

  第十七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六条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

  第十八条 中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受理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接收并对申请材料齐备与否进行形式初审后,转送申请人申请定居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按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定居证管理

  第十九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第二十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华侨本人应及时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在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第二十一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签发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按照第十九条规定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每年将全区上一年度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情况通报自治区公安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编辑:谢萍】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