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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04月29日 12:57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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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身份认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者因公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宁定居,应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

  (二)有合法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办理:

  1、国家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认可的高级人才;

  2、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4、为自治区做出其它特殊贡献的人员。

  三、申请和受理

  华侨来宁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属客观原因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公安机关负责协助核查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市级侨务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建立年度审批及落户情况相互通报制度,并同时上报上级机关。

  四、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来宁定居申请表》;

  (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2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48x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七)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八)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九)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2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累计居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以及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查看出入境记录,审查申请人是否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以上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二)复核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机关核查。公安机关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审核出入境记录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持有其它有效出入境证件;查询公安部全

  国人口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有户口登记、身份信息是否唯一,是否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难以核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继续核查。

  (三)审批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批准华侨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来宁定居证》;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应当出具《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补充材料时间和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10个工作日内。

  (四)送达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做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来宁定居证》。

  (五)落户

  获准定居的华侨本人应当在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六)注销

  完成落户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户口:

  1.在拟定居地外有户口登记;

  2.已加入外国国籍;

  3.回国落户后又在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的;

  4.其他应被注销户口的情况。

  (六)换发补发

  《华侨来宁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受理机关应将申请在2个工作日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来宁定居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公安厅按职能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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