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涉侨法规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

2014年04月29日 19:20  参与互动
字号:

  第十七条 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第二十二条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

  (三)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五)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六)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七)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八)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九)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依照前款的规定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购买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拟购买资产的清单、价格;

  (三)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四)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六)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方、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 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编辑:谢萍】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