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

依法战“疫”:限期离境、行政拘留 如何以法守国门?

2020年03月20日 12: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抗击新冠肺炎)依法战“疫”:限期离境、行政拘留 如何以法守国门?

  中新社北京3月20日电 题:依法战“疫”:限期离境、行政拘留 如何以法守国门?

  中新社记者 张素

  中国警方19日发布的两份警情通报受到关注。一份是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决定依法注销澳大利亚籍女子梁某妍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另一份是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公安局发布,马某等5名公职人员因私自接回国人员回家,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其违法违纪问题,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据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近一周,新冠肺炎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数占新增确诊病例总数的84.55%。在此背景下,以法之利剑守护国门的意义更为不同。

  限期离境、行政拘留有何法律依据?

  梁某妍于3月14日由首都机场入境进京。15日,本应在租住地居家观察的她,未戴口罩小区内跑步,社区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发现后进行劝阻,但该人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决定依法注销梁某妍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澳大利亚籍女子梁某妍未履行居家观察义务,未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在社区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劝阻时拒不配合。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梁某妍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是依法防控疫情的体现。”江苏省人大代表、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对中新社记者分析说。

  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签发后发现持证人不符合签发条件等情形的,由签发机关宣布该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解释,疫情之下,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等发布的相关通告源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梁某妍的行为违反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也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将从国外返回国内的人员私自接回家中,无论是在途中还是在小区,都有可能传染他人,造成很大的隐患。”余凌云分析马某等5名公职人员违法问题时说。

  孙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构建涉疫情传播刑事罪名规制体系

  随着国境口岸成为“内防输出,外防输入”的核心关卡,执法、司法机关已逐步构建起覆盖全领域、多主体的涉疫情传播刑事罪名规制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司法指导文件,明确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在此之前,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还发布意见,对于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两种情形,以及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做出界定。

  孙勇对本社记者指出,结合当下的疫情形势,从刑法体系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针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这两个罪名体现了“内防扩散,外方输入”的防疫体系。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兜底涵盖的作用。

  下阶段如何确保法之利剑守护国门

  有评论认为,中国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逐步得到遏制,国外疫情发展态势却日趋严峻,不少人选择此时回到中国无可厚非,关键在于自觉遵守中国国内防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余凌云认为,要对境外人员反复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比如在航班上宣讲法律法规,在入境时“广而告之”。尤其是按照北京、杭州等地出台规定,一些未成年人属于不适宜集中隔离的人员,安排其进行居家隔离,这时就需要对监护人普法,确保其监护到位。

  “检察机关对涉境外输入型疫情防控案件要高度重视,无论境内外、任何国家公民,一律严格、规范适用我国法律办理,涉嫌疫情防控犯罪均应依法追诉,依法惩处。”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19日在检察委员会会议上说。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周国勇提醒,对于小区内有隔离的业主,其他人员应自觉防止与其近距离接触;对于没有遵守隔离规定的业主,其他人员有监督反映的权利。

  孙勇强调,各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除了加强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同时也要为回国人员提供隔离、检测、治疗保障,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其应有权益,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完)

【责任编辑:李明阳】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华文媒体频道精选: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