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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馒头血案引发的思考

2006年07月17日 13:43
















文/李黎黎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通过互联网成为最近中国网上最红的短片,这部由胡戈引用陈凯歌《无极》中的一些片段制作的幽默片,在传媒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论。胡戈是否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双方律师各持一端。陈方律师认为,胡戈侵犯了《无极》作品的权利,未经授权进行了“歪曲篡改”。但胡方律师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没有进行任何的营利,仅是为了个人的娱乐,且胡戈本人也宣称,他纯粹是以个人学习为目的。此外,另有一方观点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文学批评,‘馒头血案’从性质上说并不是文艺作品,而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作者由于花了高价看了《无级》而感到相当不满意,觉的这个剧本很有问题,情节简单而且荒唐,所以才对这个片子的故事加以解构、讥讽,以发表他对这个片子的观点、看法和见解,这完全符合文艺批评的特点和性质。”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及何谓著作权侵权。一部电影的完成不仅是导演一个人的劳作,它是一个包含了编剧、演员、作曲者、填词者、摄影师、录音师、灯光、布景、服装、道具等设计者及最终的影片剪辑师等众多劳动者的精神生产活动。根据我国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而所谓的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以下几个要件:有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使用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要有过错。

  胡戈方所做的辩解,其认为他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其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笔者认为,“馒头血案”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22条合理使用的范畴。如其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那他的使用范围应该仅限于使用者个人和其关系密切者,其使用应是非公开性的,在个人控制的范围内。但显然“馒头血案”已众所周知,即使是胡戈非主观有意,他也没有尽到其必要的防止其作品流失的义务。同样也构成了过失侵权。除非他能够证明他人是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作品放到公共领域的网络上的。

  而对所谓的文学评论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对《无极》作品的引用,显然已经超过了适当引用的范围,他的整个作品都是通过《无极》中镜头拼凑起来的。只是通过模仿法制栏目的形式,虚构了一个杀人案例。

  笔者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46条第4款、第7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其行为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侵犯了作品中表演者的权利。馒头血案,显然对表演者表演进行了歪曲,变形的加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丑化了表演者的形象,损害到了表演者本人的名誉、声望。“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是著作邻接权中的人身权,归表演者享有。任何人对表演者的表演形象进行了不当扭曲再现利用时,表演者均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停止利用,赔偿损害等法律责任。”

  对此,国家版权局也作出了回应,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沈仁干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无极》构成了侵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的主要镜头是从《无极》里构成作品实质性部分的一些镜头,不经授权直接将人家的创造性的作品拿来为己所用,这就侵犯了他人作品的版权。并且,他利用一个央视主持人的形象将《无极》中的镜头重新拼凑起来,是对《无极》这个作品的改编,但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这就侵犯了《无极》版权所有者的版权。”其认为“馒头血案”至少侵犯了作者的三种权利:一,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二,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三,侵犯了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关于无极与“馒头血案”的纷争,现已渐渐平息,双方并没有闹上法庭。但笔者认为这个事情的争论,也引发了一些法律思考,首先是我国网络上类似作品应如何处理。而且,不仅是在网络上,在电视节目中,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小的片段,通过对一些电影电视镜头的剪辑、拼凑、重新配音后,又成了部新的作品,作者当然的对此作品付出了劳动,自动的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但如果作者没有得到原电影电视著作权人的许可,就会构成对原电影、电视著作权人的侵权。

  时下,网络作品越来越流行,年轻人通过网络自由的创作交流,表现了新生代的生命力和活力,但如果严格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要求,每次利用作品都要取得制片人的同意,但不利用,可能又难以表达作者的意见,这样只会增加创作程序上复杂,间接的限制了创作者的思维,不利于激发年轻人的创造力,束缚了时尚文明的进步。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报刊社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但同时要支付报酬。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可以借鉴运用到影视作品上,只要电影电视的著作权人不做“不能使用”的声明,其他传媒、个人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但同时要支付报酬。这样既有利于文化的交流、学习、娱乐,也有利于彼此的传播。

  在西方的电影工业里,恶搞其它电影的电影一直很有市场,每年奥斯卡颁奖典礼上,就连颁奖典礼的片花也总是要把当年获得提名的电影戏谑一番,而梦工厂出品的电影更是以恶搞、冷嘲热讽其他电影出名。就近一点的来说,还有香港著名导演王晶,也是以爱戏仿其他电影闻名,美国电视台的一些脱口秀节目经常都在借用电影、电视里的片断制作″馒头″似的短片,为观众提供幽默娱乐。但是按照严格的美国版权法,他们并没有惹上官司。美国版权法,对于评论者引用原作是非常宽松的,只要注明出处就可以了。而从另一方面来讲,评论者有很大的言论自由度,尤其是对有权势和名头的人,可以有很严厉的批评。在美国,很难产生诽谤罪,此前更有作家写书讲布什早年吸毒的丑闻,布什及其竞选班子也不能对那位作家怎样,他们将评判权交给了大众,而不是告上法庭。其结果是,布什获得了连任。此外,他们一些人认为美国的名人是大众捧红的,有义务向大众提供幽默娱乐,同样的,陈凯歌作为享受名人身份的人,也有义务为捧他成名的公众提供幽默娱乐,如果改编者对其作品的改编不是恶意的,那么陈凯歌就更应以包容和宽厚的姿态泰然处之,把评论权交给观众。

  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在这方面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完全合理的。放宽作品在引用方面的规定,这样做也符合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基本价值——言论的自由。

  如果司法机关的对网络这种新的表达方式和发展趋势还不明朗时,就擅自作出侵权的决定,势必极大限制网络的表达空间,扼杀网络的创造力,这也是与宪法基本价值不相符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中的搞笑、戏谑,我们要承认它存在的娱乐效应,否则它也不会得到如此多观众的认可和热捧。但假如胡戈不是戏谑《无极》,而是戏谑电影《林则徐》或《青春之歌》,情况可能就不同了。因为宪法在这个时候可能就要保护著作权或人格权了,而不会姑息这种″恶搞″,因为这里有个价值取向问题,宪法最高的价值是维护正义。就像最近报道的一则消息:因发表否认德国二战时期纳粹大屠杀的言论,英国右翼历史学家大卫·欧文在推崇言论自由的奥地利获刑,因为那里的人民对纳粹更深恶痛绝。所以,表达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

  如何给文艺创作的自由定义个合理的界限,那就是法律上的工作了。黑格尔说过:“合理的即存在,存在即合理”。既然此类影视作品已经大量的现实存在,那法律能做的就是现实地确认它的存在,并通过其本能的方式去规范。约束和利用它的存在,以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作为一则娱乐新闻,这起“馒头血案”很快就会被″喜新厌旧″的媒体所忘却,但是,事件的发展过程还是有可圈可点之处。首先,明星人物必须适应信息传递越来越迅速、媒体影响越来越大的″多媒体″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明星人物不仅需要占领事业的制高点,更需要站在道义的制高点,符合民间对角色的期盼,否则就会引发媒体的反感。其次,现代社会越来越凸现媒体和法律的作用。媒体和法律把两个平日无论是生活圈还是工作圈都毫无交集的人联在一起。“馒头血案”一经媒体披露,陈凯歌很快表示要用法律手段捍卫《无极》,面对强者胡戈也毫不示弱准备应诉,根本没有顾及大明星的权威与面子。如果当事双方对簿公堂《无极》也许会赢得法律但他可能会输掉媒体,法律加媒体,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就是当今时代最现实合理的存在。-

  (图片为网络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画面截图)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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