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2008年1月16日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COCEA)。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由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企业,从事侨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海外侨商企业在境内从事投资贸易业务的机构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侨务、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加强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侨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是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中国政府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受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在境内外举办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和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会员在国内外开拓业务;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华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经营、改进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资关系,以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等方面的经验;推动企业增强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表彰先进,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四)根据会员事业发展的需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组织研讨、考察活动等,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六)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境内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编辑出版会刊及其他有关侨商投资企业经营和活动的宣传资料;
(八)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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