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答问
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是从什么时候起施行?什么时候修订为《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 答:《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是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为《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海南省落实侨房政策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属于落实侨房政策范围的归侨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限期退还其本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占有或者使用归侨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办理产权手续。 归侨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已被拆除、改建或者转让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归侨、华侨合理补偿。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对落实侨房政策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解决退休困难归侨职工生活补贴问题上作了哪些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回国,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工作并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的归侨职工,其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当地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每人每月定额发给生活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与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保护华侨祖墓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华侨祖墓予以保护。确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告知华侨或者侨眷,并给予合理的迁移费用。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归侨侨眷出国(境)探望子女的待遇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在境外定居的子女,享受与国家有关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同等的待遇。如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等等。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当事人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处理要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因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建设需要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含华侨私有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实施拆迁,拆迁补偿可以采取下列办法: (一)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被拆迁人需要房屋,同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在被拆迁人宅基地上建商品房或者住宅,如果对外出售或者出租,被拆迁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承租权。 被拆迁人要求异地建房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安排建房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在归侨、侨眷捐赠财产(含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归侨、侨眷在本省捐赠财产(含华侨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的,受赠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受赠单位应当将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捐赠财产兴办公益事业的归侨、侨眷以及华侨给予表彰。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对用于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的土地、林地、滩涂、水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本省用于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的土地、林地、滩涂、水面等受法律保护。 华侨农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安置归侨的农(林)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所有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问:《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根据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的眷属较多的实际,作了哪些规定? 答:《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在本省的眷属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海南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