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抵港人士于第19或20天须再接受强制检测-中国侨网

  • 设为首页

外国抵港人士于第19或20天须再接受强制检测

2020年12月18日 21: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抗击新冠肺炎)外国抵港人士于第19或20天须再接受强制检测

  中新社香港12月18日电 香港特区政府18日公布,将引用《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规例》)(第599J章),就《规例》下的强制检测公告刊宪,要求于12月2日或之后到港人士,须于到港后的第19或20天再次接受核酸检测,以及早识别输入个案。

  根据强制检测公告,任何年满6岁或以上,在今年12月2日或之后到达香港,并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第3条发出的检疫令实行检疫的人士,须在到达香港后的第19或20天再次进行检测。该人士到达香港后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达当天作第一天起计。

  食物及卫生局发言人表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引,病毒潜伏期可长达14天,因此现时从外地到港人士须于指定地点接受强制检疫14天。从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抵港的人士,除了到埗后须接受检测外,在检疫期的第12天亦须进行检测。过往亦有个案透过检疫第12天进行的检测确诊。为了及早识别输入个案,以达到外防输入的目标,特区政府在参考专家意见后,将规定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并已完成14天检疫的人士,在抵港后第19或20天须再次接受检测,以确保即使在病毒潜伏期超过检疫期的非常罕有情况下,仍可通过强制检测找到漏网之鱼。

  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会严肃跟进相关人士有否遵从检测公告。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检测公告即属犯罪,可处定额罚款5000港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即属犯罪,并可处第四级罚款(25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完)

【责任编辑:曾小威】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