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涉侨法规

湖北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办法

2014年04月22日 10:21  参与互动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身份认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者因公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1.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已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

  2.有合法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三、申请材料

  (一)华侨回国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

  4.出入境记录及复印件。

  5.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6.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证明;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明及前述证明的复印件。

  7.原户籍被注销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可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复印件或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 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的稳定生活保障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

  9.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拟定居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及成员关系证件及复印件或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件”是指拟定居地在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应当提供本人或配偶个人的房产证件;其他地方的,可以提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件或房屋租赁合同。“成员关系证件”是指《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

  10.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二)华侨原户籍注销地不在我省,但拟申请在我省定居的;或者华侨在我省内拟定居地非原户籍注销地的,在前款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与拟定居地居民登记结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或国外有关机关认证的婚姻证明,外文证明需同时附具有相关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文件及前述证件(明)复印件。

  2.符合国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华侨专业人士,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华侨专业人士证明》;可以不提交前款申请材料中的第8、9两项。

  3.因其他特殊情形回国定居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原则

  1.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应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2.华侨回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和初审,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复核,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

  3.中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受理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

  4.华侨在国外所生子女未入外国籍且在国内未登记户口,符合华侨身份需要回国定居的,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华侨身份需要回国定居的,按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办理相关手续。

  5.对于已有国内户籍或者原户籍没有注销的,不予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但可办理《归侨证》。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查看出入境记录,审查申请人是否在国内连续住满3个月以上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住满90天;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二)复核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两个工作日内函送同级公安机关核查。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公安机关在收到侨务部门的核查函后,审核出入境记录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持有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查询公安部全国人口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有户口登记、身份信息是否唯一。公安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难以核查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继续核查。

  (三)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逐人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交还有关申请材料原件。

  (四)送达

  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审批材料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

  (五)落户

  获准定居的华侨本人应当在6个月内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完成落户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户口:

  1.在拟定居地外有户口登记;

  2.已加入外国国籍;

  3.回国落户后又在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的;

  4.其他应被注销户口的情况。

  (六)换发补发

  《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受理机关应将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经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谢萍】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