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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来陕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2014年04月29日 12:55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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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印发的《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及《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2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华侨来陕定居办理工作,保障华侨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认定及适用范围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经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十八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合法居住资格,五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十个月,视为华侨。

  本办法只对华侨在陕西省内向地方政府侨务办公室申请定居作出规定,对于向我驻外国使领馆提出申请的,由外交部根据工作情况另行研究。

  对于已有国内户籍且有国外居留权的公民申请回国定居,地方政府侨务办公室不予受理。

  二、职责

  华侨来陕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签发《华侨来陕定居证》。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经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同意,也可请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

  公安机关协助地方侨务部门做好核查工作,根据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签发的《华侨来陕定居证》、《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负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

  省级侨务部门应当在每年三月份将华侨来陕定居上一年度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同级公安机关同期将办理落户信息书面通报省级侨务部门。

  三、申请条件

  (一)华侨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年,且累计居住不少于十八个月;

  2.有稳定生活保障;

  3.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符合第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认可的高级人才;

  2.国家项目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4.为陕西省企业引进三百万美元以上资金的人员;

  5.为陕西省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

  (三) 国外出生、在本地工作、居住、生活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拟定居地在农村的,应事先征得村(居)委会同意。

  四、申请材料

  (一)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 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4. 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5. 出入境记录(申请人可向拟定居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信息证明);

  6.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实事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 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复印件;

  8. 稳定的经济生活保障证明和复印件(养老退休金证明、工资待遇证明、用工合同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

  9.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发票、租赁房屋合同、单位房管部门房屋分配证明等)。

  (二)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除应当提交上述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定居地在农村的,还应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四)华侨来陕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五)审批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应于受理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函发同级公安机关征求意见。

  同级公安机关收到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征询函后,应对申请人身份、入境记录、落户条件等进行核查,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函复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受理申请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二)审批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如有必要,可函发省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并征求相关意见。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核查函后,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函复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相关单位协助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十五个工作日)。批准华侨来陕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来陕定居证》。不予受理或批准的,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落户手续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应当将《华侨来陕定居证》送达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由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获准定居的华侨本人或受托人应当在《华侨来陕定居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期内,持《华侨来陕定居证》、《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到拟定居地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华侨来陕定居证》。公安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

  华侨来陕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者遗失的,华侨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请的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华侨来陕定居证》,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申请人。

  七、附则

  (一)《华侨来陕定居证》、《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根据国务院侨办规定的样式印制。

  (二)本暂行办法由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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