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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塞军:仲裁是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常用手段

2015年05月08日 09:21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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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5月8日电 近日,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塞军律师在接受专访时指出: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纠纷是非常关键的。由于各国都十分强调本国的司法主权,但外国投资一旦与所在国国家的司法主权牵扯上,其结果往往非常不利于投资者。因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各种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办法,如双方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其中仲裁是公认的解决争议主要途径。

  仲裁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它避免了各国司法主权的僵化。同时仲裁强调公平、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使得纠纷各方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解决纠纷,为各方所倚重,成为国际投资争议的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仲裁有临时仲裁与常设仲裁之分。临时仲裁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协议直接指定仲裁人,自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争端处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设有固定的组织和仲裁机构,有的还备有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它能为当事人提供较多的仲裁方便,具有稳定性。常设机构有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发生投资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采取在东道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同意选择第三国仲裁或提交国际仲裁。目前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国家仲裁机构有: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仲裁院、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等。当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是著名的仲裁机构。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是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关于仲裁的合意。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规定:当事人如果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必须签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适用的法律及裁决的效力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仲裁时依据哪国的法律往往关系到仲裁的是非曲直和仲裁结果,这也需要在这次协议中约定清楚。

  关于投资争议仲裁的依据法律的选择通常有以下几种:(1)国内法,包括投资者本国、东道国或第三国的国内法;(2)国际法;(3)一般法律原则;(4)公允与善良原则。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定明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投资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或者是缔约当事人任何一方国家的法律,也可适用国际法。在仲裁实践中,一般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比较允当。

  投资争议的仲裁裁定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多数国家不允许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法院一般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定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而不审查仲裁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此外,仲裁裁决是否能够执行,还要看该仲裁机构的裁决是否被其他国家承认。为便利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国际上先后缔结过三个相关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为《纽约公约》。因此,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之间的仲裁裁决才能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

  我国1986年参加该公约。我国加入时明确声明: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并仅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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