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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侨益保护条例》体现平等性针对性等特点

2015年09月30日 09:32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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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作为一名全程参与《条例》(《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立法的侨务工作者,您有何体会?省侨办牵头推动,不懈努力,主要发挥了什么作用?

  (广东省侨办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林琳)林琳:我有幸参与了《条例》立法的全过程,深深感到:我省对《条例》的立法是认真、负责的,广泛听取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做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条例》是立得住、立得好的。

  《条例》能够顺利出台,是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重视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在4年多的立法过程中,省侨办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主要做了五个方面工作:一是争取全国人大侨委、国务院侨办同意支持我省率先立法,并积极启动《条例》立法工作。二是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华侨权益保护的情况和问题。到重点侨乡市县、港澳地区和和部分国家,深入基层侨务部门、侨资企业、侨捐项目、侨商组织、华侨社团开展调研;召开列席省人大会议的华侨、列席省政协会议的华侨代表及华侨特邀代表参加的座谈会,通过海外华文媒体、互联网站刊登相关内容,广泛听取意见。三是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国家、我省、外省制定的涉侨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提供给省有关部门参考。四是做好《条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条例》稿,并广泛听取意见作多次修改;《条例》稿报送省政府、省人大后,我们配合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侨委和法工委做好《条例》的修改工作。五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对不同的看法和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介绍华侨的历史和作用、国家领导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立法的目的、依据和相关侨务政策法规等,及时解释回应各方面提出的问题,尽可能凝聚共识。总之,《条例》的立法历经四年多,能够顺利出台非常不容易,是各方面支持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南方日报:请您简要介绍《条例》制定出台的经过。

  林琳:《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多年来,我国侨界不断要求和建议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据了解,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立法机关就曾考虑制定“华侨、归侨、侨眷保护法”,在近些年的全国“两会”,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有关华侨权益保护的议案或提案,但至今国家还没有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法。

  在2011年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省政协委员吴锐成、袁泉联名提出《抓紧制定保护条例 切实维护华侨合法权益》的提案,省政协列为专门委员会督办专题提案,交由省侨办办理。省侨办对办理该提案高度重视,当年3月上旬派我带队到全国人大侨委、国务院侨办就立法问题请示,得到大力支持。此后,省侨办与省人大侨委、省法制办就《条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广东开展《条例》立法很有必要,立法条件也已成熟,并同意由省侨办牵头起草。此后,省侨办即着手《条例》立法的准备工作,在2011年12月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提请省人大制定〈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请示》。在2012年、2013年分别向省人大侨委、省政府法制办报送有关立法的函件。2013年底和2014年初,省人大和省政府分别把《条例》列入5年立法规划和当年立法预备项目。2014年12月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送审稿)。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在3月、5月、7月的全体会议上对《条例》送审稿、修改稿进行了认真审议。7月31日,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为了做好《条例》立法的起草和审核、修改、审议工作,省侨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侨委、省人大法工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政协外侨委、致公党广东省委、省侨联也就《条例》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还分别在广州、深圳、北京召开有著名法律专家、律师参加的征询意见会,广泛听取了法律专家和著名律师的意见,并委托暨南大学法学院组织召开法律专家论证咨询会,根据专家的意见对《条例》做反复修改。由于充分依靠专家的智力支持,从而保证了《条例》的质量。

  南方日报:在维护侨益方面,《条例》体现了哪些特点?

  林琳:我个人认为,《条例》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平等性。《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原则”。这是在涉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保护华侨权益的基本原则;二是全面性。《条例》是现行涉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集大成,是至今为止包含内容最多、最全面的保护华侨权益的法规;三是针对性。重点围绕侨胞最切身、最关心、最迫切的权益问题,如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华侨社保、华侨教育等方面的权益进行立法,为解决现实突出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四是可行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每条规定都可以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找到依据,具有合法性。二是比较具体。对现实生活中问题较多的华侨房屋、华侨投资、华侨捐赠等权益的保护,以及侵权的处罚等,尽可能做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五是创新性。如华侨成立社会团体,华侨知识产权保护,华侨在农村宅基地权益保护,华侨出国定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华侨投资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都具有创新性,较好地回应了海外侨胞的新关切和新诉求。(乔萱)

【编辑:金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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