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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持B-2签证赴美读书可能导致负面法律后果

2014年07月28日 10:46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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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7月28日电 据美国《侨报》援引美国法律联营网报道,伴随着中美商务旅游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中国公民持B-1签证到美国进行商务活动,或者持B-2签证到美国探亲旅游。由于各种原因,很多中小学学生以B-2的身份到了美国。停留较长时间后,有一部分学生进入了美国中小学(包括高中)学习。殊不知,以B-2身份入读中小学校可能导致重大的负面法律后果。

  简而言之,以B-2身份入读公立中小学校,可能会导致其B-2签证在重新入境美国时被撤销,且B-2签证持有者5年之内不能再申请任何类型的美国移民签证。更严重的是,可能会导致B-2签证持有者的父母永远不能获得美国签证。

  根据美国联邦移民法214条的规定,B-2签证持有者禁止在中小学注册上学。B-2签证是签发给来美国探亲观光旅游的人,签证申请人的意图是旅游,而不是读书。申请B-2持有者到达美国后用B-2身份读书,违反了移民法。虽然B-2签证的持有者可以参加短期的夏令营和其他短期培训课程,但这种活动必须是短期的,不能是学术性的(academic)。

  大家也许会困惑,按照美国各州的法律,适龄中小学生都要入学,不论他们的移民身份是什么。在有一些州,如果父母不让子女入学,父母可能还会受到刑事惩罚。但美国联邦法和州法是平行的,他们独立运作。

  B-2签证持有者进入学校接受教育,不违反州法,学校不会阻拦其入学,事实上大多数中小学并不检查学生的签证问题。 但B-2持有者的此行为会违反联邦移民法,会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移民律师建议:如果子女来美是为读书目的,子女应申请F-1和M-1签证。此类签证签发给留学生,职业学校或其它非学术性机构进修的学生。

  如果已经用B-2签证来了美国,后来意向发生了变化,希望留在美国念书,则可以考虑申请在美国转换成F-1或M身份。 这一作法可以不用离开美国,但是可能影响今后出境后再申请签证返美。

  如果家长在美国持有F-1、J-1、H或者L签证,则可为子女申请F-2、J-2、H-4或L-2等家属身份的签证。

  F-2,M-2和J-2签证持有者可以上小学直到高中(12th grade),H-4和L-2子女可以上小学,中学甚至大学(只要是21岁以下)。

  具体来说,F-2 签证签发给留学生(F-1)的子女或配偶;J-2签证签发给交流访问学者 (J-1)的子女或配偶;M-2签证签发给在职业学校或其它非学术性机构进修学生 (M-1)的子女或配偶;H-4签证签发给来美工作类H签证人员的子女;L-2签证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调任L-1类签证人员的子女和配偶。其他的P、O、E等类签证或身份持有者家属也可以相应家属签证入境在美国上学。

  联邦法规定,如果用B-2签证上学,再次入境美国时,就属“不许入境”人员。但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的规定,他们可以申请“非移民豁免”。

  根据“Hranka”案例法,如果能够证明申请人社会危害性小,没有移民倾向,造成“inadmissibility”的原因并不严重,那获得豁免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已有签证但又有上述违法情况的人士,则要通过一项特殊的I-192申请程序来获得豁免。

  律师建议相关人士在来美前要认真地计划,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无意中违反了法律,应尽快请教有经验的律师,寻找法律解决对策。张哲瑞联合律师事务所

  移民局加大对L-1、H-1B实地调查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简称移民局)最近发布消息称,依照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部(FDNS)实地考察项目要求,移民局即将对雇佣L-1调派人员的雇主进行实地考察。移民律师特此提醒美国雇主,对移民局的走访调查应早作准备。

  为肃清H-1B诈欺行为,移民局于2009年7月实施办公现场参观和核查计划,以此为据随机实地走访调查H-1B雇主的工作地点,无论其公司规模大小或从事何种行业都不可避免,以确保H-1B雇佣申请符合H-1B项目要求且与申请信息一致。

  这一项目最初只针对H-1B申请,但2013年美国国土安全局检察官(OIG)签署了一份《关于L1公司内部调派签证的实施条例》报告,要求移民局加大对L-1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项目的审查力度。报告提出降低及消除L-1诈欺行为,确保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几点建议,同时指出目前存在多项可疑的甚至错误批准的L-1申请及延期,希望移民局在批准新申请前,将实地走访考察作为强制性要求。

  移民局方面响应称,将于2014财政年第一季度对已通过L-1申请的雇主进行事后的实地考察。这一考察是否会逐渐延伸到其它L-1申请,而不仅局限于新公司,仍有待观望,但移民局明确表示不会涉及到L-1集体申请。

  实地考察将会以什么形式?调查人员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应对?相关律师做了如下说明:实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员或移民局聘请的私人调查机构进行,时长通常在15分钟到1个小时,具体时间并不确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时间进行,移民官员可能通过电话或邮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突击性的检查,不会提前通知。因此雇主应告知工作地点的接待人员随时可能出现的考察,如果在考察中不懂如何回答应立即通知律师。另外,接待人员若对移民局官员的身份有任何怀疑,可按官员姓名、职位和联系信息等致电移民局进行查询确认。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代表及受益人交谈,涉及到一些雇佣细节,比如工作职位、职责及薪资、工作地点和时间等。若移民官要求单独和受益人交谈,最好立即联系律师,由律师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员几乎都会要求到工作地点进行考察,拍一些办公地点的照片等。雇主还应尽可能地准备好外国职员的驾照、名片、工资条及W-2税单等。

  律师提醒雇主:实地考察结果一般不会正式告知。若移民官员对调查结果满意,未发现任何欺诈行为或经审查不需采取进一步行动,雇主可能不会收到任何消息;若发现有欺诈嫌疑,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拒、要求补件或撤销已批准的申请等不利后果。

  因此,雇主应重视实地考察,遇到任何问题,应立即和律师联系;另外,若L-1雇佣关系出现任何变化,如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的变化等,雇主应及时告知律师以做出相应修改。美国法律联营网

  肥咖条款如不申报将受何处罚?

  刚于7月1日生效的肥咖条款(FATCA)困扰着不少在美国境外有存款资产的税务居民。其实肥咖条款FATCA海外资产申报并不需缴税,只是必须向国税局申报,如不申报则将遭重罚。下面将介绍如不申报海外资产将面临哪些严重处罚规定:

  一、 民事处罚规定

  1. 未申报海外账户、金融、资产等信息

  A. 未申报FBAR:

  a.故意不报:处罚10万美元或账户金额的50%,二者选较高值;

  b.非故意不报:处罚1万美元。

  B. 未申报表格8938――海外特定资产(Statement of 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

  a.每个账户分别处罚1万至5万美元;

  b.全部账户金额最高值的50%,二者选较高值。

  C. 未申报表格3520(Trust and foreign gifts):处罚1万美元或总额的35%,二者选较高值。

  D. 未申报表格5471(Foreign corporation):处罚1万美元。

  E. 未申报表格5472(Foreign shareholders):处罚1万美元。

  F. 未申报表格926 (Transfer property):最高处罚10万美元。

  G. 未申报表格8865(Foreign partnership):最高处罚10万美元。

  2. 未申报

  将处罚应缴税的5%至25%,按年累计。若某人所得为100万美元,5年未报税,如果处罚按5%算,5年累计下来则是25%的罚款。

  3. 未纳税

  将处罚应缴税的0.5%至25%,按年累计。

  4. 漏税罚款

  将处罚应缴税的20%至40%,按年累计。

  5. 税务欺诈

  将处罚未缴税额的75%。

  二、刑事处罚规定

  1. 逃税: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和5年监禁。

  2. 报税欺诈: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和3年监禁。

  3. 未申报:高达10万美元的罚金和1年监禁。

  4. 未申报FBAR:高达50万美元的罚金和10年监禁。

  5. 税务欺诈:高达25万美元的罚金和10年监禁。

  律师提醒有申报义务的税务居民,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律师强调,申报海外账户、金融、资产等信息并不需缴税,未申报者还来得及补报。

【编辑:史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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