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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个人在京购买商品房的系列问题解答

2015年03月19日 15:54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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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商品房,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2006年,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规定;2007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

  问:文件中所指的境外个人包括哪些?

  答:根据北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的规定,境外个人包括:香港、澳门、华侨个人和持有有效护照的外国人。

  问:境外个人在京购买自住商品房时,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京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住商品房。

  问: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自住商品房时,在数量和面积上有何限制?

  答:境外个人只能购买一套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问:境外个人在京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除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等材料外,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香港、澳门同胞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2、华侨个人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3、外国个人应提交有效的护照。

  问:境外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是否可以出租或转让?

  答:不能随意出租、转让。(摘自北京市侨办)

【责任编辑: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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