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在国内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2009年1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2009年1月,国务院侨办联合教育部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