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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出入境

2016年09月27日 15:37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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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电子导航到购物、吃饭,再到抗洪救灾、政府决策,地理信息已经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各种地图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种玩具、工艺品、纪念品以及影视、广告等日益增多,不少公开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的地图和地图产品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属于我国领土的台湾岛、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随意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外交纠纷,损害国家主权。因此,于今年1月正式实施的《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图审核不得收费。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条例》规定,地图上不得标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标示的其他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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