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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华侨等为教育捐赠的财产方面有何措施?

2017年07月24日 15:23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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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针对调整中小学布局中涉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财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应根据捐赠学校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处理。属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村合办一所学校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村办学校。捐赠学校因生源不足,占地面积较小,办学条件不如邻近公立村办学校等原因而需撤并的,须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通报。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2)在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建的公益事业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涉及撤并的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暂时未能利用的校舍,应加强管理,防止损坏。学校撤并后,原捐建校舍未拆除的,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已拆除的,应在撤并后的学校中酌情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校舍另作他用,需出租的,使用单位应交付租赁费;需出卖的,必须经过价值评估,原则上应保证原捐资额,租赁费或折价资金经征求捐赠人意见后可用于新的项目。

  (3)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引导工作。有关部门今后在安排建造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的项目时,应符合中小学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长期性、稳定性,保证捐赠项目能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摘自国侨办侨务干校编著《侨务政策法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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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丁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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