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首页互动与服务

驻俄使馆发布提醒 不再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

2018年03月27日 11:18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字号:

  中国侨网3月27日电 据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网站消息,根据中国主管部门对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的最新要求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现就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的做法再次提醒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须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于驻外使领馆暂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原则上不再办理上述公证。

  二、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房产交易委托公证,使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对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三、委托内容需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如系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委托书格式见http://ru.china-embassy.org/chn/fwzn/lsfws/gzrz/bgxz/t1336439.htm),1份委托书中不能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不得设定委托人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如系办理购房委托公证(委托书格式见http://ru.china-embassy.org/chn/fwzn/lsfws/gzrz/bgxz/t1336438.htm),1份委托书中不能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全款购买、抵押贷款购买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且须在购房委托书中写明拟购房产的具体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楼盘X栋X单元XXX室)。

  房产交易涉及申请人的重大切身利益。为避免您的财产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建议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亲自回国办理,谨慎选择委托。

【责任编辑:罗丹】
中国侨网微信公众号入口

>互动与服务频道精选:

网站介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供稿信箱 | 版权声明 | 招聘启事

中国侨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京ICP备05004340号-12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126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315039 举报邮箱:huaren@chinanews.com.cn

Copyright©2003-2024 chinaq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侨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