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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中国不是梦:中国推“永居”新政利好外籍华人

2016年02月20日 11:53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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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2月20日电 据法国《欧洲时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国务院办公厅1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永久居留外国人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分析称,《意见》对于进一步便利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待遇更优

  持证人在华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中国18日公布《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综合中新社、新华社18日报道,《意见》明确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功能作用。永久居留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外国人可持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通信、就业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完善工作生活相关待遇。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可按规定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公积金;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海关通关时,携带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落实资格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国民待遇的事项范围,并对外公布。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待遇规定入法,强化其法律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资格待遇纳入政策范围,制定相应配套措施并加强实施监督,推动政策落地。

  扩大团聚人员永居类型和年限

  《意见》指出,积极回应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的合理需求。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放宽居留年限要求,对长期在华居住、曾具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容纳能力,研究引入定额审批制度,实现人员数量合理调配。

  中国公安部有关负责人18日指出,现有政策中,申请永久居留的家庭团聚人员包括夫妻团聚、亲子团聚以及在国外无依无靠的60岁以上老年人投靠直系亲属等三类对象。《意见》积极回应外籍华人的呼声,提出扩大家庭团聚人员申请永久居留类型,降低居留年限要求,从而扩大家庭团聚永久居留的覆盖范围。同时,《意见》还对外籍华人申请永久居留予以政策倾斜,要求对于那些长期在华居住、曾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提供了申请永久居留的渠道。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涵养侨务资源,增强国家吸引力,增进社会和谐。

  加强日常服务管理促社会融入

  对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来说,社会融入是指对定居国精神层级的融合和接纳,重点是语言和国情的融入,中国在促进永久居留外国人充分融入社会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意见》指出,将从四个方面促进外国人融入社会:

  促进社会融入。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永久居留外国人融入服务模式,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语言培训、就业服务、法律服务等社会融入服务,帮助永久居留外国人更快更好融入中国社会。

  加强社会服务。引导和规范外国人所在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和在华工作、生活提供社会服务。依托外国人才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协调做好政府引进人才认定、待遇落实等工作。

  完善日常管理。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华工作、学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管理,引导永久居留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尊重社会风俗。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情形和程序,对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被处驱逐出境、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资格、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以及被人才引进部门终止引进等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并在规定期限内限制其再次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编辑:刘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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