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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男子险失加拿大居留权 以儿子利益上诉成功

2017年04月06日 14:51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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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网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的5年内,需达到当局规定最少住满730日的要求,否则会失去居留资格。数据图片
    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的5年内,需达到当局规定最少住满730日的要求,否则会失去居留资格。数据图片

  中国侨网4月6日电 据加拿大《星岛日报》报道,一名华裔男子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后,因为无法在本地找到工作及难以为孩子寻找托儿等原因,未能达到保留永久居民身份所规定的居留日子,险些失去居民身份。当事人以人道立场向移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法官考虑申诉人儿子的利益,以及当事人留在本国付出的努力,接纳其上诉申请,保留其永久居民身份。

  实际在加拿大居住天数未达到730天

  据悉,该男子于2008年移民加国并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然后与妻子及2岁的儿子定居加拿大,由于未能找到托儿服务,整个家庭短暂留加后便离开。其后当事人于2009年又来加拿大旅行,翌年决定举家回流,却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最后该男子在中国受聘于一家华资的加拿大公司,虽然与家人分隔两地,仍然与家庭保持联系,每2至3个月回加拿大探望妻儿,每次留2至3个星期,实际上在加拿大居住的天数为220至273天。

  直至2013年,移民部致函当事人,指出他在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的5年内,未能达到当局规定最少住满730天,因而失去居留资格。该男子提出上诉,他并不是以留加天数反驳,而是指移民部的决定直接影响他儿子的利益。

  以儿子利益为出发点上诉得直

  据悉,男子与妻子的关系恶化,妻子在2016年提出离婚,这对他带来重大打击,因为当时他已经决定留在加拿大,与年满10岁就读小学第4班、并已成为加拿大公民的儿子一起生活。

  法官指出,该男子相信在华资的加拿大企业工作可以算为留加的日子,而且他努力安居在本国,其所说确实是事实。申诉人与在同行业的加拿大公司签订几个合约,显示其在中国贸易,这是支持当事人寻找工作以便留在加国与儿子生活的证供。

  同时,该男子认为早年孩子尚小,与母亲关系紧密,即使他较少留在家人身边,但家庭仍然稳固。因孩子面对双亲离异,确实需要父亲的照顾,法官接纳申诉人以儿子利益为出发点,最终准许该男子保留永久居民身份,判决上诉得直。

【责任编辑: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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