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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华人抓大闸蟹被罚两千欧元 或触犯法律

2017年06月07日 14:53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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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侨网图为读者所提供罚款信息。(荷兰《华侨新天地》微信公众号)
图为读者所提供罚款信息。(荷兰《华侨新天地》微信公众号)

  中国侨网6月7日电 据荷兰《华侨新天地》微信公众号报道,日前,荷兰《华侨新天地》报道了华人在Maassluis小镇因深夜抓捕大闸蟹而导致当地居民不满,警察在收到居民的投诉以后已开始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

  不少读者反映曾因抓捕大闸蟹而被警察警告甚至被罚款,有位读者说当时警察说这是违法的,让他们将抓获的2桶大闸蟹放回水里,以为就此了事了。谁知几个月后两人分别收到2千欧的罚款单,还要留案底5年,因为触犯了法律。他们希望在此提醒华人们,千万别去抓蟹了。最严重的是因此留下犯罪记录,将为自己未来的工作和事业带来很大影响。

  只不过是在河边抓了一些老外眼中的“害虫”居然会因此触犯法律?因为几只蟹就要收如此高额的罚款?《华侨新天地》小编觉得挺不可思议的,于是请这位读者发来罚款单看一下。果然罚款高达2千欧,而且是两个当事人每人一张2千欧罚款单。在荷兰,是否允许个人私自在内河水域抓捕螃蟹呢?这和在河里抓鱼有什么区别?《华侨新天地》小编为此特地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

  荷兰现行的《渔业法》(de Visserijwet)是在1963年订立的,在这个法律的副本中,将在内陆水域生存的龙虾和中华绒螯蟹(大闸蟹的学名)归类在了鱼类之中。虽然它们不属于受保护的濒危动物物种,但是私人捕捞大闸蟹是受到特定限制的。

  荷兰《渔业法》第一章第四条说,荷兰的“内陆水域”也包括私人领地内的水域。使用篮筐或者盆子、渔网等工具从这些水域抓捕淡水龙虾或者大闸蟹,均属于“捕鱼”的范畴,而对“捕鱼”这一举动,《渔业法》里写有严格的规定,必须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华人抓蟹特别内行,甚至可以不用工具,赤手空拳抓捕大闸蟹。可是荷兰的法律偏偏不存在有机可乘的漏洞——《渔业法》第一章第三条就说:“从水中以捕鱼工具抓捕鱼或者以其他种种方式将鱼从水中抓走”,都属于捕鱼的范畴。所以,空手抓螃蟹,自然也属于捕鱼行为了。

  既然抓蟹属于捕鱼,那么荷兰对捕鱼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渔业法》第23章里规定,抓捕者必须自己手上持有抓捕龙虾与螃蟹的执照,或者已经得到拥有抓捕龙虾与螃蟹执照者的书面同意。使用职业性捕捞工具抓捕龙虾或螃蟹的时候,还得得到内陆水域捕鱼管理局(Kamer voor de Binnenvisserij)的批准。

  从欧洲范围看,由于大闸蟹被定位在“令人担忧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单里,所以,个人拥有、运输、买卖大闸蟹都是不允许的。但是出于防止大闸蟹肆意繁衍的考虑,在特定环境下可以进行大闸蟹的交易,比如在将大闸蟹当成食品出口的前提条件下。

【责任编辑:梁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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