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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谈江歌案:请愿判死刑作用有限 犯罪情节是关键

2017年11月15日 11:17   来源:中青在线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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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学者谈江歌案--请愿判死刑作用有限 犯罪情节才是关键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周婉娇

  12月11日,备受关注的在日女留学生江歌遇害案将在日本东京开庭。

  去年11月3日,来自中国山东青岛的江歌在日本公寓门前被连刺10刀毙命,犯罪嫌疑人为同居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

  案件审理前,江歌母亲江秋莲于当地时间11月4日抵达东京,继续开展签名请愿活动,以期当地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

  请愿活动对判决结果有什么影响?陈世峰是否有可能回国受审?刘鑫在江歌案中是否应负一定责任?就此,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了几名法学者,解读江歌案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一:签名请愿活动会影响判决吗?

  公开报道显示,鉴于日本对死刑判决的态度非常谨慎,杀害一人很难被判处死刑,江歌母亲在得知日本法院曾发生33万人请愿死刑成功的案例后,便寄希望于通过万人签名推动判决陈世峰死刑。

  让江秋莲看到希望的案例发生于2007年,日本3名男子通过网络相识并一起实施绑架杀人案。遇难者母亲发起全国签名运动,33万人签名强烈要求将主犯处以死刑,签名被直接送交给了法务大臣。

  时隔8年,日本法官在确认犯罪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处主犯死刑的决定。

  由此,很多人相信,江歌案的签名达到一定数字后,就可以推动杀人犯被判决。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多名受访专家表示,日本比较强调司法独立,请愿书不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实质性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认为,虽然有意见认为之前有过请愿书成功的案例,但一般不单纯是请愿书发挥的作用,案件性质有不同表现,可能是受到国家议会等立法机关施行监督等综合影响的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分析说,影响判决的主要因素仍然要看江歌案的具体情况:一是案件事实本身,二是被告人对自身犯罪的认识。“以我知道的日本比较著名的案例来看,如果审判结果的确离案件的客观事实相去较远,特别是杀人犯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甚至是判决生效以后服刑过程中,毫无悔改之意,这种情况下民众的请愿活动有可能会导致案件重新审判。也就是说如果案件事实本身和被告人的态度让法官感到可以对被告人网开一面,判一个终身监禁更能体现法律的本质作用,那么请愿活动就没有太大的影响力。”

  洪道德指出,如果要以2007年的矶谷利惠案为参考申请死刑的话,要重点看一看那个案例中法官对被告的判决依据,要对比两起案件的相似度。一看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和犯罪后果和江歌案的相似度,二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果他对被害者和社会表示忏悔,很有可能对影响法官对他的量刑。

  “我个人认为不要过多地去倡导签名请愿的作用,33万人请愿死刑在那个案例里也不是成功的主要原因。应该还是案情和被告人态度这两个方面起决定作用。如果他有认罪忏悔的姿态,再加上他的辩护律师可能会抓住这一情节进行有效辩护,会相当影响到法官。”洪道德说。

  焦点问题二:陈世峰是否有可能被引渡回国受审?

  既然日本法律比较“宽松”,被告人被判死刑的可能性较低。那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都是中国人,有没有可能按照属人原则,将陈世峰引渡回国,移交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据媒体梳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

  洪道德表示,在我国和日本还没有签订犯罪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引渡陈世峰。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一定是由日本法院进行审判。因为司法权关系到国家主权。

  但洪道德指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陈世峰在日本接受完刑事处罚回国以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但只能免除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日本法院没有判处陈世峰死刑,其回国以后也不可能被追判死刑。

  然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将陈世峰引渡回国有一定可能性。

  他表示,虽然中日之间没有缔结引渡条约,但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引渡合作,中国还是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的。

  另外,如果陈世峰没有取得日本的永久居留权,日本方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中国。

  焦点问题三:刘鑫在江歌案中是否应担责?

  “没有法律责任,但有道义责任。”这是江歌案发生后,许多人对刘鑫发出的谴责。

  洪道德认为,从目前已知情况看,刘鑫称不上是受害者。“除非被告人在杀害江歌的过程中也侵害了刘鑫的合法权益,比如一路追打她、有过身体接触,或者没有身体接触但也处于追逐过程中,并且已经表现出只要追到就会杀害对方,那么才可以认为被追的人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至于刘鑫是否需在本案中承担刑事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晓伶认为,还要看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那么,作为凶杀案现场凶手之外唯一可能的知情人,刘鑫在本案中可能会起什么作用?

  高校心理学教师、自由撰稿人唐映红撰文表示:刘鑫如何作证对于嫌疑人的如何定罪十分重要,因为刘鑫能够证明陈世峰的犯罪动机——到底是蓄意谋杀刘鑫未果而迁怒于江歌,还是并未蓄意谋杀刘鑫而在与江歌的口角过程中被激怒而冲动杀人。

  洪道德分析,刘鑫的证人证言关系到法官对犯罪人的具体行为、犯罪情节恶劣程度的判断。

  “现在刘鑫以自己在屋里为由解释不知道外面发生什么、不清楚犯罪人具体的犯罪行为,那么犯罪行为要么靠犯罪人自己说,要么靠司法鉴定,通过技术手段判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到底有多残忍。以及如果被害人并没有被当场杀害,而是在送到医院抢救后死亡,这和当场把被害人杀害的情节程度也有很大区别,很难说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洪道德说。

【责任编辑:周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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