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拥毒等11宗罪不成立 大马华裔被拘3年多获释

中国侨网3月7日电 据马来西亚《光华日报》报道,屋主、车主皆不是被告,起获毒品现场寻获其他不明人士DNA,结果一名被控贩毒、拥毒,以及军火共11项罪名的华裔男子被告,5日(文中均为当地时间)在高庭基于控方表面证据不足下,宣判全部罪名不成立,当庭无罪释放。
根据首项控状指出,47岁华裔被告邱建立(译音,咖啡店助理)被控在2014年4月16日下午约3时,在威中邦安拔一间住屋里,分别贩运80.31克甲基安非他命(俗称冰毒),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条文。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次项与第3项拥毒控状指出,他于同时同地非法拥有0.58克海洛因与单乙酰吗啡(Monoacetylmorphines),以及9.97克K他命,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也可在第12(3)条文下被定罪。罪成者,可被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第4至第8项控状指他同时同地,非法拥有5种不同类型毒药,触犯毒药法令第32(3)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高3000令吉、或监禁最高1年、或两者兼施。第9至第11项控状,同时同地,他被指拥有两把枪与15颗子弹,触犯1971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增刑),罪成可被判最高14年监禁,另可加鞭刑。
高庭司法专员阿都瓦哈指出,控方传召第2名证人即屋主王文山(译音)出庭供证,对方指把屋子租给第9名证人名为卢特的男子,可是卢特又声称把屋子转租给另一名华裔男子,不过警方无法追查该名人士下落。
此外,他也指警方在屋外一辆车子逮捕被告,可是被告不是车主,还有车内寻获有关屋子的一张电费单,可是上面注明的却是另一名女子的名字,也并非是被告,而且该名女子也没被传召出庭供证。“再加上屋内寻获被告与另外4名不明人士的DNA,这都无法充足证明被告一人掌控屋内所有的毒品与军火。”
为此,基于控方证据不足,他宣判被告邱建立上述11项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且不需出庭自辩。
由于涉嫌贩毒死罪,被告一直被扣押在狱中长达3年多,如今无罪获释,他在警员解下手铐后,向代表律师致谢后,表示不愿逗留太久,与几名亲友赶紧离开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