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遗失大马卡仍可履行选民义务
中国侨网5月7日电 据马新社报道,马来西亚选举委员会主席莫哈末哈欣说,遗失大马卡的选民仍可履行选民义务,前提是携带报案书副本作为证据。
他说,选民也可携带任何由政府机构发出的证件,包括可证实个人身份的驾驶执照、限制护照或国际护照。
他说,每一名国民的选票异常珍贵,没有人可以组织任何国民投票。
“每个人的选票都是保密的,没有人会知道(投谁),除了选民本身向别人透露。你有权投选属意的人选。”
他早前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这么说。
询及人们担心选票上的编号被指可鉴定选民的身份,他重申,选民无需担心选举过程出现舞弊,并强调选票绝对保密。
他解释,印在选票上的编号旨在方便选委会职员审查及计算票数,而非用于彻查选民身份。
“在选票上是没有编号的,在计算选票和成绩揭晓后,选票将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长达21天,如果有任何一方要展开选举诉讼,则可重新计票。”
他说,在上述期限后,这些选票将在各方的见证下烧毁。
提到有单位发动废票运动,莫哈末哈欣说,拒绝投票或投下废票是选民的一种损失,因为选票是5年才1次的珍贵权益。
有鉴于此,他说,任何雇主若阻止雇员履行选民义务,根据1958年选举法令第25条款,一旦罪成将面对5000令吉罚款或入狱1年。
他还说,雇主在投票日当天也不能扣除雇员的薪资或报酬,或基于雇员在上班时间外出投票而施予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