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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华裔女惩教官产后遭歧视 上诉联邦法院被驳回

2018年06月06日 14:40   来源:中国侨网   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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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侨网6月6日点 据加拿大《明报》报道,近日,供职于加拿大工务和政府服务局的一名华裔女惩教官,向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投诉自己遭遇了就业方面的歧视。她在投诉后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但申请被联邦法院驳回,之后,又向联邦法院上诉庭提出了上诉,但日前还是被驳回了。

  第二次产后复工职责被削

  法庭文件显示,供职于加拿大工务和政府服务局的华裔女惩教官王女士,向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投诉说,因为性别的原因,她在就业方面遭遇了歧视。

  她指控说,就在她第二次产假重返工作岗位后,她的上司没有让她恢复过往的职责,并且让她处于更加严密的监管之下,这是她过往未曾经历过的,由此而使她受到不同的对待。

  她还声称,她被晋升至ENG-4职级的要求被否决,但她的几位男性同事则被晋升至ENG-4,尽管他们做的工作与她是同一水平。她称,她的上司曾告诉她,在他退休之前,她将不会被晋升至ENG-4。她相信是因为自己要求将职位从ENG-3升为ENG-4而遭到报复。

  鉴于王女士在当时已就她的职位从ENG-3重新划分为ENG-4进入了申诉的程序,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最初拒绝了对她的投诉个案开展调查。王女士在要求升职的书面审计结果确认,王女士的职位被划分为ENG-3,是正确分类的。在书面审计完成后,王女士所隶属的工会已不再寻求申诉。

  在上述申诉程序结束后,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决定就王女士的投诉个案开展调查。该机构委派的调查员与多名证人面谈,但没有与王女士的上司面谈,因为他在当时因长期病假而没有上班。

  人权委员会介入调查

  调查员在调查报告中强调,尽管她没有与王女士的上司面谈,但有其他的证据可以支持其结论。该份调查报告建议说,毋需将王女士的投诉个案转至仲裁庭,因为辩方已提供了足够的解释,说明其行为不构成歧视。

  调查报告还发现,有证据证实王女士在休完产假重返工作岗位后受到不同的对待,因为她被分派的工作较过往少,且一些工作则被分派给她的一些男性同事。然而,调查员得出的结论是:辩方已就王女士的工作减少提供了以下证据,充分说明了这不构成歧视,包括:王女士是因为她受到过往创伤的影响,没有能力探访惩教所;她所在部门的工作量有周期性,她重返工作岗位的时间刚好是联邦财政年度刚开始,该部门的工作不太繁忙;辩方已经将过往由ENG-3职位的职员完成的一些日常工作外判。

    此外,调查员还确认,王女士在重返工作岗位后确实处于更加严密的监管之下,辩方已就此提供了合理的解释,根据ENG-3的职位分类标准,ENG-3职位的职员需在上司监管下工作,并非出于歧视。

  调查员在上述报告中还指出,王女士并未被晋升,是因为她自己没有申请永久性的ENG-4职位,也没有接受一个执行ENG-4职位的机会。

  就在上述调查完成之后,王女士与加拿大工务和政府服务局同意接受调解,调解人来自加拿大人权委员会。但上述调解没有结果。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其后公布了简短的理由,其采纳了调查员在上述调查报告中做出的结论。

  加拿大人权委员会还做出结论,辩方在接受调解时提出的和解方案与加拿大人权仲裁庭在受理该宗投诉后可能给予王女士的补偿方案是一致的,委员会遂决定不将王女士的投诉个案转至仲裁庭。

  不服人权委员会仲裁 申司法复核

  王女士遂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她争辩的理由是: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调查员没有与她的上司谈话,也没有与她提供的其他证人谈话,因此侵犯了她寻求程序公正的权利。此外,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决定是不合理的,因为有大量的证据可以支持她的投诉。

  然而,联邦法院指出,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调查员没有与她的上司谈话,并不足以构成违反程序公正,原因是王女士在当时接受了她的上司因病无法与调查员谈话,并且她在与雇主的调解失败后,没有向加拿大人权委员会提出上述议题。

  对于调查员没有与王女士提供的其他证人谈话,联邦法院的结论是,调查员与这些证人谈话并非至关重要的,因为按照王女士的说法,这些证人提供的信息与调查员已经面谈过的证人提供的信息是相似的。

  因此,联邦法院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就加拿大人权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

  上诉庭称不存在程序不公

  联邦法院上诉庭在日前发表的裁决中指出,同意联邦法院做出的结论,在这一案件中不存在程序不公正的问题。另外,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决定不将王女士的投诉个案转至仲裁庭的决定是合理的。王女士的上诉要求被驳回。

【责任编辑:陆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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