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莹颖案被告律师称不能因受害者国籍而列联邦罪
中国侨网1月14日电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近日,克里斯汀森(Brendt Christensen)涉嫌绑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一案,被告辩护律师向美国联邦提出新的动议。该文件指出,检调机构单纯以被害者为中国籍,将该案列为联邦罪,违反“平等保护条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
这份动议书显示,在12月14日审前听证会前,政府检调机构承认被告所以遭控联邦罪,是因为受害者的国籍,否则他的罪刑只会列入州级罪,文件也指出,依照“平等保护条款”,任何起诉决定都不应该基于受害者国籍,克里斯汀森辩护律师因此要求法官驳回联邦罪指控。
由于伊利诺州没有死刑,如被告转为州级控罪,克里斯汀森将可避免判死刑。
被告律师表示,章莹颖案应该由州检察官负责处理,而不是联邦机构。律师说,联邦当局12月已经承认,他们立案的唯一原因,就是受害者是中国籍,然而根据宪法,在做出起诉决定时,国籍是不允许考虑的因素,而联邦基于受害者国籍提出起诉,明显违法。
克里斯汀森与辩护律师,不断试图撤销联邦控罪,12月14日才举行的动议听证中,被告律师质疑检方不公,因检方主张被告作案时使用手机、车辆,而把全案升级到联邦案件审理,但克里斯汀森并没有在涉及案件中使用手机,车子也未开出州界。
当时被告律师塔克尔(Robert Tucker)在法庭上说,这是一起为了判死而将典型州级罪变成联邦罪的作法。他说,此案联邦政府无权管辖,寻求死刑判决属于违宪。检察官米勒(Eugene Miller)当时反驳,FBI调查的案件,联邦检察官就会介入,他也提到,克里斯汀森在绑架案中使用了手机,就促使了全案纳入联邦管辖范围。
上述动议还在等待法官沙迪(James E. Shadid)裁决,11日被告又提出“撤销联邦罪”的新动议。(黄惠玲)